基督教、共和、宪政、民主
作者:弘毅001 提交日期:2007-11-4 21:56:00
世界近代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转型最终指向的都是这四个要素的建构。
英国人得益于祖先传下的宗教与宪政传统,在政治转型过程中比较顺当地实现了一个现代化的宪政民主国家——因此我们更不能因此而忽略其先辈们为此付出的努力。倘若以1215年“大宪章运动”作为其宪政转型的开端,那么到1689年《权利法案》的出台告一段落,那么前后也经历了400多年的艰苦努力,更何况更为长久的盎格努—萨克逊传统的积淀呢?
法国人就不那么幸运了,在18世纪中后期,其起遇到政治转型机遇的时候,他们仍缺少一个传统——宪政的传统。由于天主教的保守,无法在这个社会中形成一种类似于新教国家的宽容,协商与契约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匮乏使得各个阶层间充满着紧张关系。因此也就谈不上什么共和了。在这种条件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便成为了民主专制的理论依据。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道德理想国从天堂来到人间最终又走向了地狱。
托克维尔在对美国社会的考察后,写下了著名的《论美国民主》。通过与法国当时社会状况的比较,他得出了两个重要的结论: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是在基督教与宪政体制下实现的,也即沈阳先生所强调的“有教堂的开放社会”才是实现政治转型的社会历史条件。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在评价美国宪法时说:“人们早就说过:开国先辈们(Fathers)‘在霍布斯哲学和加尔文教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宪法”。(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文明史纲[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P431)其见解可谓一针见血。美国的宪法大部分内容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第九条:“本宪法列举之若干权利不得解释为对人民固有之其他权利之排斥或轻忽之意。”这一规定保证了这种限制的连续性与发展性。美国宪法对权力制衡的规定便是霍布斯契约精神与权力制衡思想的体现。而政教分离以及宗教世俗化改革而形成的发达的社会组织与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相呼应,使得共和成为了一种可能。美国是在实现宪政体制以后,通过重复运作逐渐形成习惯的过程中渐进地落实民主权利的。开国时的联邦党人对于纯粹民主(大众民主)的担忧不无道理。甚至华盛顿总统曾经刻意延揽汉密尔顿与杰斐逊入阁,目的是希望借此防止这些政敌过分致力政党政治,而今天政党政治却是宪政体制不可或缺的部分。回溯这段历史,不得不佩服他的历史远见。
18、19世纪的法国人总是嘲笑英国人“没有宪法”,而浸淫在自己曾创造的《人权宣言》中。但是,那时的法国人从来没有去尊重过宪法,100多年中几易宪法,他们并不明白为何当年苏格拉底拒绝克里托营救自己的想法。法律论证说:“如果你逃离这个城邦,以错还错,以恶报恶,践踏你自己与我们订立的协议和合约,那么你就伤害了你最不应伤害的,包括你自己、你的朋友、你的国家、还有我们。”(柏拉图全集,P.33~34)法国人天真地认为,只要有了宪法便有了宪政——然而这种想法直到现在依然为一些天真的民族所克守着。宪政传统的缺失使得法国大革命时的民主运动如脱缰的野马而难以驯服。
让我们考察一下周边已经走上民主化道路的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台湾以及香港。日本、韩国、台湾在政治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混乱,议会中的相互谩骂,甚至扭打在一起的现象经常发生,街头政治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一大景观。而香港则鲜有这种现象,有人说这是因为其承继了英国的一些传统。……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详细地分析了宗教的社会功能,在香港,得到了实践的证明。基督教的主要社会功能便是为社会提供了道德认同感,形成道德上的契约关系,而这构成了民主协商的社会资本。同时让信徒们认识到自身的罪性与有限性,从而在政治运作、社会生活中努力通过妥协的协商方式来达致意见的统一。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最初也源自于人对自身的罪性与有限性的认知上。香港社会便是一个“有教堂的开放社会”的实例。日韩两国及台湾地区在民主运行中的一些混乱现象从侧面证明了基督教存在的必要性。当然,他们并未出现类似革命的激进状态,原因在于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宪政传统与运行机制。
人类自从称之为人的那一刻起,法的文明便萌发了,伴随着人类的缓慢演进,法的文明渐渐形成,可以说,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法的文明史,无论是罗马法、普通法还是教会法本身都可溯及到唯一的源泉——宗教以及更为遥远的习惯。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神圣的,是因为最初的法律是神授予的,因而就具有了神圣性,而这同样成为了遥远的认知习惯了: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早就可以追溯到《圣经》中“摩西十诫”之第八条戒律的规定。其规定禁止偷盗,说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我们人类的祖先传下来的宗教、共和、宪政的传统与近代以来的民主实现了和谐共生,相辅相成的态势,共同塑造了今日的法政文明,人类文明也因此而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