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错误的有( )(多选题)
A.
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
B.
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
C.
债权人只能根据合伙协议按比例向合伙人追偿债务
D.合伙协议规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债券人无约束力,而仅在合伙人之间有约束力
标准答案:ABC
标准答案的解释:合伙组织必须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不过,合伙组织内部的按份清偿债务的约定虽然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对于合伙组织内部的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的认为:1、合伙协议中关于债务的责任承担,仅对他内部成员有效,那为什么不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某些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
2、既然个人合伙的类型还有有限合伙,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又为什么不可以在合同协议中体现
3、指南P257“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那又为什么并不能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些情况呢!
这些情况只不过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对内部是可以的啊。
我的判断:这题目出错了!!!对吗?
2、下列人员中,不能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是( )(多选题)
A、
父母
B、
外祖父母
C、
被监护人的哥哥
D、被监护人的朋友
标准答案:AD
标准答案的理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指定。选项A、B、C项为近亲属,但父母不属于指定监护人。
我的答案:CD
我的理由:C项中哥哥必须是已经成年,D项中被监护人的朋友不属于近亲属
至于父母是不是指定监护人,按照我的理解,是:
1、指南P250,说:“只有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才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而对于“近亲属”的定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又说父母不属于指定监护人,这样的讲法,不是很矛盾吗?
2、现实中,是有孩子判给父亲,被虐待,法院重新判给母亲,难道这不是一种指定?
3、甲、乙、丙成立合伙组织,三人约定,乙参与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对外也不显名,则该类合伙组织属于( )
A.个人合伙 B、有限合伙 C、隐名合伙 D、普通合伙
标准答案:ACD
标准答案理由:不显名意味着该合伙组织属于隐名合伙,且属于个人合伙,而不是商业合伙。题目中没提到合伙人对外负有限责任,因此,不是有限合伙,而是普通合伙。
我的答案:ABC
这里就是B和D哪个正确的问题:
隐名合伙的定义:“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及责任(这难道不是一种责任的有限?!!!),对外不公开姓名的合伙。
希望大家参与探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