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其主体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依法授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共组织;其行为或职能不仅限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组织、执行和管理,即传统的“行政”职能,还包括那些实质上属于立法和司法性质的职能。
2、行政关系:指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司法审查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其特点包括: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约定,或任意选择,而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当相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行使强制权,强制对方履行。当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时,相对方只能通过申诉或诉讼程序来解决。对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在法定部门确认该行为违法或不当之前,既不能否认其效力而加以抵制,也不能停止执行;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通常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但应对单方面变更造成行政相对方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4)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与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5、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的强制力做保障。而行政关系则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它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7、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通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
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有:①参加和了解行政管理权;②隐私保密权;③行政监督权;④行政救济权等;
行政相对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②服从行政命令;③协助行政管理等。
8、行政法律事实: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1)法律事件,即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第一、人的出生、死亡;第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第三、时间的流失和物的灭失;(2)法律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9、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条件:
(1)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3)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10、行政法的法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部分,通常都是一般性的规范,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一般来说,行政法的其他形式的规范应对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在实践中切实实施;
(2)法律。作为行政法主要渊源的法律,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一项法律全部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规范;二是某一项法律,只有其中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简单,应变性较强,特别是由于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因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数量庞大,成为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涉及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等,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条约和协定。
11、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将,并且具有变化快的特点,因此要如同刑法、民法那样制定出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典式文件是十分困难的;
(2)行政法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我国的行政法规范,是在宪法统率下,由效力等级不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所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当中。
12、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的。前者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后者是对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为部门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这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的。前者是规范行政法主体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后者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该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程序的行政法规的总称。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的。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1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1)行政法与宪法。两者关系密切,主要体现在:①宪法规定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其中有许多是关于行政法根本问题的规定,是行政法的根本法源;②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对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全面、具体的实施。
(2)行政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包括国民经济管理的规范。而行政法调整的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因国民经济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自然是行政关系的一部分。因此,行政法与经济法相互交叉、重叠,关系十分密切。
(3)行政法与民法。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两者有明显的区别。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而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里我们应该明确:财产关系可能是民事关系,也可能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机关参加的关系不一定是行政关系。
14、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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