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不依仍于人的意识且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拜物教
fetishism
人们把某种物当作神来崇拜的一种宗教迷信。在原始社会中,原始人由于对自然现象缺乏理解,以为许多物体如石块、木片、树枝、弓箭等具有灵性,并赋以神秘的、超自然的性质,以及支配人的命运的力量。本来只是人脑的产物,却成了支配人的力量,从而形成了拜物教。拜物教是原始的宗教。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这些物具有了一种神秘的力量,它控制着商品生产者,支配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为商品生产者崇拜和迷信。马克思称之为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是商品拜物教的发展形式。当金和银因其天然属性从商品世界中游离出来而充当一般等价物时,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就决定于商品能不能换成货币,商品的神秘性进而发展成了货币的神秘性,货币具有了支配人们命运的神秘力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在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出现了资本拜物教。资本拜物教就是把资本的价值增殖看作是物本身具有的魔力的一种错误观念。在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就已具有了一种神秘的力量;在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中,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利润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和利息,使资本的神秘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资本拜物教的形成使资本主义社会成了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总之,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都是把物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获得的社会的经济的性质,变为一种自然的、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以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有机论 social organic theory
把人类社会等同于生物有机体的社会理论。是19世纪下半叶在生物进化论影响下形成的社会思潮。代表人物是法国哲学家A.孔德、英国哲学家H.斯宾塞和德国哲学家A.舍费尔(1831~1908)等。孔德首先提出,社会是最高级的生物有机体。斯宾塞认为,社会的阶级划分同生物体中器官及其职能的分化和依存关系是相吻合的,社会中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资本家和工人的存在和差别是生物规律的自然结果,否定和反对它则是违反自然的。舍费尔认为,社会是意志的有机体。
人类社会是复杂的有机的整体,它有根本不同于生物有机体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受社会规律的支配,而不是受生物学规律的支配。把社会有机体混同于生物有机体,用生物学规律代替社会规律和说明社会历史,实质上是唯心主义的
教条主义
对什么是教条主义,人们好像不存在什么争议。从根本上意义讲,教条主义就是一种僵化的态度。其外在表现:要么是用形而上学的观点,僵化地对待某种既成的精神产品(某种理论、观点、教义乃至只言片语);要么是用某种既成的精神产品,僵化地规矩和剪裁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实践。两种表现所内涵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僵化。
经验主义
经验主义通常指相信对现代科学方法,认为理论应建立於对於事物的观察,而不是直觉或迷信。意即通过实验研究而後进行理论推导优於单纯的逻辑推理。
与经验主义相对的是欧洲的理性主义。代表人物是笛卡尔,根据理性主义的说法,哲学应经由思考和演绎推理而得出结论。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有亚里斯多德、托马斯・阿奎纳、托马斯・霍布斯、弗兰西斯・培根、约翰・洛克、乔治・贝克莱和大卫・休谟。
经验主义通常做为形容词与科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一起出现,用来表示通过主观臆断作出判断,而不是通过观察和实验。
认识主体
认识主体是指处于一定社会条件中有感知和思维能力的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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