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到休莫不是为废除死刑辩护,只是认为在逻辑上用在一个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事实认为就应保留死刑这种推理是有问题的.第二,我所反对的并不是因为政治原因而废除死刑,而是反对因为政治的原因而实施死刑."反人类罪"应当不是刑事理由吧.第三,宽容也好,严酷也好概念本身都是抽象的,现实中没有如此纯粹.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其实也适用这个道理.所以我强调的是"一定范围的宽容".第四,判出萨的过程已经不是血与火的革命过程,而是要建设一个法治的环节.所以温柔妩媚也许没有用,但是妄动刀兵也不是理想手段.
最后说一点把.其实我对你文章大部分是赞成的,只是对你用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来证明萨判出的合理性这个观点,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