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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萨达姆与笑蜀老兄商榷:惟独独裁者因为政治可以免除一死?

事关萨达姆与笑蜀老兄商榷:惟独独裁者因为政治可以免除一死?

事关萨达姆与笑蜀老兄商榷:惟独独裁者因为政治可以免除一死?

作者:张超 提交日期:2006-12-31 19:24:00

事关萨达姆与笑蜀老兄商榷:惟独独裁者可以为了政治免除一死?
     ——法政系的宪政主义之论之一
    
  萨达姆被抓了,伊拉克至少开始了民主进程,这是我无比喜悦的事情。萨达姆被审判了,而且还被处决了,这是我心里偷偷喜悦的事情。对此,我本不想多说话,因为我实在不关心这个人是死了还是活了,中国需要我们关心的事情多的是了。作为一个宪政主义者,我只关心,这个独裁者是不是依照法治程序被审判的,正如我不想争论要不要以法治程序反对恐怖主义。
    
  我认为,政治的归政治,司法的归司法,两者都不要轻易地简单化约。人类最怕的终究是死亡,因为在死亡面前,只有宗教才能让人得到镇定。对于这么一个亵渎神灵的人,如果他是一个独裁统治者,是死是活我都不愿意太多关心。我的表情是麻木的。要不是笑蜀老兄写了这篇文章《民主之花非要用鲜血来浇灌?》,我激动不起来,因为我的精力有限,我的祖国还是让我心疼。
    
  笑蜀老兄说,“独裁泯灭人性,独裁把统治者从人变成兽。因此独裁统治之下,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每个人都随时可能成为统治者的猎物,每个人都生活在恐惧之中。民主则不然,民主是人性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之下,生命本身会成为社会的最高价值,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会成为最大的恶而被禁止,每个人的生命都会受到最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保护。”可是,笑蜀老兄忘记了,独裁同样源自人性。政治上的事情,无论自由,还是专制,多半与人性相关。
    
  洛克是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在《教育漫话》中说,人生来就一种本能:控制。控制分为两种,对人的控制,对物的控制。无论是对人的控制还是对物的控制,也分为两种,对自己和他人的控制,对自己的财产和对他人的财产的控制。对自己和和对自己的物品的控制,那是自由主义的本义。对他人和对他人的物品的控制则容易导致专制主义?为什么这个时候,你偏偏说独裁泯灭人性,而不说人性创造独裁呢?难道这就是自由主义,基于人性而论证的自由主义?在笑蜀那里,为什么基于人性论证的自由主义没有更多的内容?
    
  人类最怕的终究是死亡,因为在死亡面前,只有宗教才能让人得到镇定。我阅霍布斯的《利维坦》和卢克莱修的《物性论》。霍布斯是政治性的,在萨达姆这样的亵渎神灵者那里,宗教被消除了,但恐惧仍然保留在人的灵魂中;而卢克莱修则是非政治性的,他不但要消除宗教,而且更要从灵魂中根除恐惧,从而把人一劳永逸地安置在一片安宁与和平之中。卢克莱修路线的荒诞之处则可一目了然:他消除了恐惧,也就是消除了政治的根基。而消除了政治的根基,也就消除了自由主义的根基,消除了宪政主义的根基。
    
  面对一个个的普通人,我也是一个和平主义者,我非常理解笑蜀的良好愿望,可是我不赞成这样简单地定义政治文明。现在的老萨死不悔改。看来,无论是神启,还是来自人的道德律令,在他心中都是一文不值的。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对待类似的丧失道德的人?
      
  几千年来,人类的政治哲学并没有终究这个困境。以暴制暴的确不是好办法,可是,简单的废除暴力、乃至简单的对独裁者免除判决能达到文明社会的目标吗?即使是光荣革命,还不是以40几年前的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为基础的?是的,民主之花,乃至自由之花,不是如杰弗逊所说的那样简单地靠依靠爱国者和暴君的鲜血来浇灌的。
      
  可是,你相信有一种宪政民主可以靠抽象的政治哲学去实现?宪政民主不是说要简单的一套形式的民主框架,也不是非要政治国家永远的花前月下。宪政主义是要人救赎。为什么权力需要受到制约?因为我们自降临起,就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这种本能即有追求自由的一面,又有寻求暴政的一面。每个人都是,萨达姆是人,所以他也是,他的权力也要受到制约。萨达姆用武力维持暴政,人们就可以用武力制约暴政、直到消除暴政。这正是公民反抗的合法性所在。美国对伊战争可能非法,却不能证明萨达姆的暴政可以合法。
    
  宪政民主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司法宪政主义的首要前提是法治主义。一个公民,无论他曾经、现在有多么牛,也无论他曾经、现在多么地熊,一旦犯了法,他都要依法得到审判。萨达姆没有被依法审判?要知道,这个国家从来没有废除死刑。当爱国者死的死、蒸发的蒸发,拘捕的拘捕,惟独暴君就可以免于一死。这样,文明社会就能建立起来了?将来的死刑判决中,怎么解释“窃钩者死,窃国者侯”这样的质疑?
    
  当然,如果这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是另外一回事。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律法。现在的伊拉克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社会。为什么当初萨达姆不早点废除死刑呢?要知道,他是那么地牛啊。牛人不废除死刑,杀了熊人。现在牛人上了绞刑架,另一帮熊人说,不行,我们是文明社会,基于人道主义,要让牛人免除一死。我要说这些质疑的熊人有问题。他们不知道,在法庭上,除了人道主义,有更重要的原则是法治主义。难道人道主义比法治主义更重要?如果是,当初那上了绞刑架的牛人为什么不以人道主义原则立法、以法治主义精神司法呢?
    
  当民主伊拉克对复兴党的党羽大赦的时候,不是伊拉克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他们之所以要受到大赦,是因为他们是被胁迫的,而且后来还主动认错了。霍布斯就说为了保存自己而出卖灵魂不是世俗意义上的罪,最多是宗教上的罪。针对不是被胁迫的独裁者,笑蜀老兄却说,“萨达姆之死不仅不是伊拉克民主事业的福音,也不会是世界的福音”。可是即使如此,萨达姆之不死也未必是伊拉克民主事业的福音,同样也未必是世界的福音。人的非此即彼的选择就能为世界传播更多的福音?况且,难道笑蜀老兄要告诉我们,为了伊拉克的民主事业,为了世界的福音,独裁者可以免除一死。这个时候的笑蜀老兄,坚持的是什么原则呢?难道为了政治,独裁者可以免除死刑?
    
  没有宪政主义的政治哲学,比宪政主义本身更是一个悖论。一个深刻的悖论,一个转型国家难免的悖论,一个自由主义理想不能升级为宪政主义实践的政治悖论。三流的自由主义者把悖论的一方当结论,一流的宪政主义者把悖论的本身当成培育公民美德和智慧的机会。学会了博爱与自省何以成为宪政主义者的美德。学会了道德决断需要多么地果断,自由主义精神是那么地可贵。学会了主权决断惟有在司法正义下才能得到审谨地形成。
    
  惟其如此,我们也许才会深刻认识到人的思考的局限性,才会意识到那些持一元决定论的专制统治者的道义上的严重匮乏。同样,惟其如此,我才深深地为那些独裁统治者感到遗憾: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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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哲学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生存的唯一支柱,正如暴力也不可以.现代社会,或者说是现实社会中将二者简单化或者对立都对分析问题无意.萨的死,我更多的看做是过去的延续和政治角逐的结果,确实在这个事件上看不到什么新的起色.以暴制暴的思维不能说仅仅属于前现代社会,但也绝对不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民主社会的建立,从历史上看,就我个人意见不仅仅需要对"恶"的否定还需要对"恶"在一定范围内的宽容. 另外,//宪政民主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 就这一段来说,我有点看法.第一,宪政民主最重要的就是司法权的体现吗?至少我就不同意这个看法.第二,司法公正是如何证明的,更不用说司法独立了.萨更多的是作为前政权的人格承担者而被处决的,而不是一个普通意义上的行为者.那么在这个过程之中,用本来继往的"存在"证明"现实的合理性",进而有一种价值倾向的结论,是否合理呢?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恶法也是法吗?我想山地老兄必然在知道霍布斯之余,也对休莫的思想有很多的了解吧.一个失权的独裁者的生死,已经不是问题关注的中心,问题的中心在于是否有对于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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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命的尊重的看法我们并没有差异。萨是死是活我并不关心,但是认为可以为了政治而免除其死刑肯定是不恰当的。至于民主制度是否要宽容独裁的恶,你只要回顾一下魏玛共和的失败史就知道了。在独裁的力面前,花前月下的温柔妩媚是没有用的。关于休谟,我很理解他,不过我无法从他的学说中找到任何为萨可以免除死刑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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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提到休莫不是为废除死刑辩护,只是认为在逻辑上用在一个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事实认为就应保留死刑这种推理是有问题的.第二,我所反对的并不是因为政治原因而废除死刑,而是反对因为政治的原因而实施死刑."反人类罪"应当不是刑事理由吧.第三,宽容也好,严酷也好概念本身都是抽象的,现实中没有如此纯粹.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其实也适用这个道理.所以我强调的是"一定范围的宽容".第四,判出萨的过程已经不是血与火的革命过程,而是要建设一个法治的环节.所以温柔妩媚也许没有用,但是妄动刀兵也不是理想手段.

  最后说一点把.其实我对你文章大部分是赞成的,只是对你用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来证明萨判出的合理性这个观点,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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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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