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
新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一起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是英国哲学家密尔、格林、霍布豪斯等人对传统自由主义所做的修正和改造。密尔在强调自由的同时重视公平分配。他“同意把社会主义当作人类进步的最后目标”,开启了使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化,“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之自由思想”的新自由主义趋向。[12-p219]格林等则进一步不满足于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狭隘理解和消极解释,认为“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消极)自由”,自由更应该包括那些与“实现自我”、表现和发展个人天资能力等相关的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将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内”[13-p674]:吃饱穿暧,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享受住房、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的权利等;并且有条件去占有和享用实现上述权利的必要社会资源和机会,“以发展和实现个体的禀赋和能力”。[14-p67]为此,新自由主义者倡导“积极的”自由和责任型政府,主张国家通过税收来干涉经济、调控市场,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奴役性契约、禁止使用童工、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认为国家有义务“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够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15-p80]
由于新自由主义的以上主张与社会主义的诉求比较接近,因此有时又被称为“自由的社会主义”(以别于苏俄式的“反自由的社会主义”)[15-p83],并成为许多国家社会民主党纲领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凯恩斯、罗尔斯和德沃金三人通常被看作新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的代言人。5凯恩斯的新自由主义属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对自由放任主义的怀疑。凯恩斯将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崇尚的“骑士精神”贬为“动物精神”,认为现实世界也并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透明,相反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他在货币理论中提出“管理通货”和“投资社会化”概念,在经济方面提高财政政策的作用,以此宣告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其次,他建议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途径去解决失业和危机问题,即在由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正常消费数量下降的情况下,可通过加大政府的支出和投资来拉动皮软的市场,以保持GDP总量的不变;具体地来说,就是通过加大GDP=C+G+I+X-M公式中的G(政府支出)和I(投资)的公共部分,来弥补C(消费)的降低。另外,他主张国家应当实行社会福利政策,保证一定程度的社会公正。因此,他的思想就实质而言,“与以格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1-p53]凯恩斯的干涉理论从罗斯福入主白宫起,开始盛行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到二战后,“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他所建议的政策”。[16-p30]
在凯恩斯之后,罗尔斯和德沃金则重新祭起“正义”这面大旗,继续“沿循密尔重视公平分配的观点,倾向为西方福利国家做辩护”,[12-p219-220]并分别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视角对十九世纪晚期以来的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积极自由、义务政府和福利国家学说作了比较系统和解说。
罗尔斯为此设计出了用以规范国家制度设计和社会组织安排的两正义原则:
A.每个人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basic liberty),且这种自由与他人所拥有的同类的自由不相冲突。
B.要允许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须以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I)必须使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从这种不平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II)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公职和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17-p60]
在这两个原则中,A固定不变地优先于B,在原则B中的(II)固定不变地优先于(I)。也就是说,对平等的政治自由权的考虑永远优先于对经济的考虑,参与机会的平等先于竞争结果上的差异,不能用牺牲公民政治自由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经济方面的增长或补偿。这两条原则高于国家,先于宪法,社会框架的设计、宪法的制订、具体法律的颁行,均应当以它们为指导。[17-p196]它从起点上规定了国家的福利性质和政府在维护平等、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的义务。
德沃金进一步发挥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平等”思想和福利主张。他从要求政府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出发,阐述了以“权利平等”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主张。在他看来,正义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地对待权利”,对它所统治的人们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德沃金所说的“关怀”,就是指政府应明白,人们“是会受苦及受挫折的存在”,政府应尽量地使人们免于受苦、挫折;“尊重”就是指,在何谓美好生活这一伦理问题上,政府应该保持中态度,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去教化人民,而是提供给人们一个平台,供其自由地去建立和追求他们的理想人生;国家的责任就是确保向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得以公正、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谋求发展的机会。
新自由主义倡导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既缓解了自由资本主义导致的负面效应,又避免了苏俄式社会主义的指令性计划经济(command economy)的许多弊端。然而,国家对经济的干涉中潜藏着民主政治“走向极权”、“通往奴役”的危险,福利社会隐含的平等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懒惰,影响了社会发展的效率。对这些问题展开正面思考和反面批判的,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下一个逻辑产物—“新”自由主义。
(三)“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
对于“新”自由主义,人们可以把它放在社会政策和政治哲学两个层面来分析。从社会政策层面看,“新”自由主义“运动”像许多国内外研究者所说的那样,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后半期,在撒切尔执政英国和里根执掌白宫的80年代达到顶峰并取得辉煌,从90年代起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开始向世界各地蔓延。
国内学术界对这个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已经做了不少的分析和批判。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撰写的“新自由主义研究”为例。该课题组将“新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归纳和概括为以下三点:在经济理论方面大力宣扬“三化”(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在政治理论方面特别强调和坚持“三否定”(否定公有制、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国家干预),在战略和政策方面“极力鼓吹以超级大国为主导的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的一体化,即全球资本主义化”。[18-p18-19]《光明日报》也曾发表相关文章、报导和访谈[19][EB/06],警告人们“新自由主义”在中国泛滥的后果及其恶劣影响。客观地说,他们的分析和批判有点偏颇。在对这些分析和批判持保留意见的同时,我这里试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新”自由主义的研究做一点补校和逻辑分析。
从理论渊源上讲,“新”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诞生于世纪二、三十年代部分思想家们对由于社会主义崛起后,国家大规模掌控经济而导致的“极权主义”的焦虑,诞生于他们对由于福利国家的建立而引发的各种新问题的担心和思考。出于这种担心和忧虑,以米塞斯和哈耶克为代表的奥派思想家走上了向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归”之路,以正新自由主义矫古典自由主义之枉过。哈耶克被公认为“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6。他的七十年学术生涯基本上荟萃和浓缩“新”自由主义的思想“精华”。
哈耶克承古典自由主义之传统,重提“消极(否定)”的自由,视“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并在原始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自由一词,认为“自由‘就是独立于别人的专断意志之外’”这一古老说法,[20-p5]竭力将新自由主义(New Freedom)那里的“积极”自由或“新自由”(New Freedom)拉回到“消极”、“原初”的层面上。在哈耶克看来,自由通常被人们等同或混淆为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肯定自由”,政治自由,民族自由、意志自由等“自由权项”。这是原本意义上个体“自由”产生极大的威胁和伤害:选择政府、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政治自由,很可能使人们放弃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并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即“通往(社会主义所许诺的)新自由和对权力、财富的平等分配之道,实为通往奴役之快速之路(the Road to Freedom was in fact the High Road to Servitude);[21-p20] “对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时会导致人们倾向于选择一个他们本民族的专制君主”;内在的意志自由免不了成为“情绪的奴隶”;有能力或有力量去做干(做)某事意义上的自由,被社会主义者发展成用以“去支持那些摧毁个人自由的措施”。[20-p8-10]人们获得以上的诸项自由权并不是自由的表现,反而正是不自由的表现,因为“只有当缺失时,‘自由权项’才会凸现”。
哈耶克在复归传统的自由同时,指出了国家干涉经济可能招致的恶果。哈耶克把国家干涉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等,统统称为计划主义或极权主义,认为它们的相似之处就是用由少数特权人士的主观判断所控制的组织手段,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以此达到对个社会成员的全方位控制,因此它们皆为通向奴役的之路。哈耶克对极权主义的批判以对社会主义的批判为最。他认为,社会主义在欧洲盛行的1848-1948是的百年,将被历史学家视作“欧洲的社会主义世纪”。在这百年当中,社会主义运动7将“生产资料、分配和交换”国有化,并根据某种虚构的社会正义理想的全盘计划去指导所有的经济活动。这种社会主义式的生产组织是对市场“自发性”的粗暴干涉和破坏,造成其“生产并不比私有企业高,相反,而是远远低于者”;社会主义导向的不是更大的社会正义,而是“一种新的专断的、更无从逃避的等级秩序”,“不仅没能兑现其允诺的更大自由,反而意味着新专断的出现”。[22-p5-6]因此,社会主义的目标和计划虽在伦理和道义上可欲可求,“但无论在事实还是逻辑上皆不可行”,其信条是彻底的谬误。[23-p7]
社会正义及福利国家曾分别是新自由主义追求的诸多目标之一。但哈耶克从其自由的自发性原理出发,对“社会公正”提出质疑,将其斥为人类“返祖现象”8,并历数了实现福利国家后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国家成为家族式的国家,控制社会大多数收入的“家长”,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的需求或应当满足的需求的数量和品种对财富进行分配;工会先是异化为谮越法律之外的特权组织,然后蜕变为新的强制和暴力;社会保障沦为对收入的强制性再分配;免费医疗更多的是对老年人和绝症病患者痛苦的减轻和生命的延长,而不是对有充分工作能力之人所得的非危险的暂时伤病的迅速医治;义务教育更是成为政府控制人们心智和实现平均主义的工具……。9
为了避免和克服以上问题,哈耶克倡导建立一种健全的现代国家提供法律制度,用遵循普遍原则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代替特定社会和情境下的“人治”和“具体规定之治”(a rule of the law)。10
哈耶克的学术视野跨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等多个领域。事实上,以他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内容丰富、人物众多、流派纷成,非一文一书所能全部涵盖。但是,通过以上几点,我已经足以窥见“新”自由主义与上面两种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和巨大差异之斑。这种差异不容我们再听任对“新自由主义”的笼统和含混的使用。
三、正本清源:对Neo-Liberalism的翻译和对New Liberalism的“拯救”
在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已经知道,New Liberalism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意义上都先于Neo-Liberalism而存在。但这种“先在”的优势并没有能使它免于在被翻译成汉语时遭到Neo-Liberalism的“劫持”和由此引起的、被中国学术界遗忘的厄运。以笔者在04年底进行的一次电子检索为例,大陆在94-04年间发表的、以“新自由主义”作为关键词的504篇文章当中,只有区区几篇是在纯New Liberalism上使用“新自由主义”的。[24-p27-32][25-p49-54][26-p53]
考虑到大多数人在阅读、写作和交流时,不便(也不可能)直接使用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因此,要想“拯救”New Liberalism,或想从根本上改变将二者混淆的局面,唯一的选择似乎在于从汉语当中为它们寻求和确立较为合适的新译法,以统一和规范国内的“新自由主义”研究。
依笔者之见,一如我在前文中已经部分使用的方法,将那否定古典自由主义,赋予原始的“消极(否定)”自由以“积极(肯定)”内容的New Liberalism仍旧译为“新自由主义”;将那否定New Liberalism、力主回复到原始自由和古典自由主义那里的Neo-Liberalism,或译为已经为当下政治哲学领域所普遍接受和使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或在充分考虑此前经济学界的译法的基础上,将其译为“‘新’自由主义”。原因在于,Neo-Liberalism的“古典”味道更浓于它的“新”味。
为了进一步地旁证我的处理方法,我在结束本文之际,不妨再摘录当下为国内大多数研究者常常引用的、由美国左派人士乔姆斯基给Neo-Liberalism所下的定义,以促进国内正常的跨学科交流和对自由主义的多学科深入研究,尽早打破和结束经济学对“新自由主义”研究的话语垄断:
“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顾名思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该体系将亚当•斯密尊为它的守护神(patron saint)。该理论体系也被称为“华盛顿共识”,即倡议一种全球秩序。……其实,“新”自由主义并不新,它的基本思想来源于自启蒙运动以来一直在维系和滋养着自由主义传统的那些内容。[27-p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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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献】
[EB/01]http://en.wikipedia.org/wiki/Neo-Confucianism
[EB/02]http://en.wikipedia.org/wiki/New_Confucianism
[EB/03]http://en.wikipedia.org/wiki/New_liberalism
[EB/04]http://en.wikipedia.org/wiki/Neoliberalism
[EB/05]http://www.yourencyclopedia.net/neoliberalism.html
[EB/06]http://www.gmw.cn/content/2004-11/09/content_129066.htm
【注释】
1 此书对“新自由主义”的理解和定义主要取自乔姆斯基的《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后者的英文题目本是Neo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而非New 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详参Chomsky, Neo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 (New York: Severn Stories Press, 1999)。
2 本题目借自秦晖先生的“诺齐克、罗尔斯、布迪厄三人祭”一文,谨此感谢!
3 为了行文和读者理解的方便,笔者姑且对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汉译暂作以下区分:将new liberalism直接译成“新自由主义”,将neo-liberalism述为“‘新’自由主义”,即“新”字带有引号的新自由主义。
4 由于文字处理系统所限,这里不能标出它们的准确发音;但一般的英语词典都可以对此做印证。
5 将凯恩斯、罗尔斯与格林、霍布豪斯等同列为新自由主义的依据如下:英国有一个叫The Liberal Democrat History Group(自由主义民主党历史学会)的组织,该组织在自己的网站中,明确地将以上几人的作品同列为新自由主义。将德沃金列为新自由主义的依据可见yourencyclopedia和Speakers Corner Liberal Social网站等对New or Social Liberalism的解释。详见:
http://www.liberalhistory.org.uk ... p;image+philosophy; http://www.yourencyclopedia.net/Liberalism.html; http://blog.liberal-social.org/2004/09/liberalismo-social.html 6 其它主要代表人物还有弗里德曼、诺齐克等。不过,但哈耶克自己并不承认自己是个新自由主义者。
7 哈耶克所说的社会主义运动,指广义上的社会主义,即除传统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外还包括信奉新自由主义和欧洲的各种社会民主或民主社会主义等。参阅[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等;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19页。
8 限于文章篇幅,本文这里不再将此话题展开。详参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309页。
9 哈耶克对福利国家的批判详见于《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第17、19、20、22、24等章节。限于文章的篇幅,这里不再一一提及。
10 有关哈耶克的法哲学思想,详见他的《法律、立法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有关“法治”和“法则之治”之别,则细见于其《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第261页和英文版的第206页。
阅读次数:132 【本文为《世纪中国》网上首发,感谢作者惠稿。】 发布日期:200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