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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学概论 教案(教案纲要,编写人张锡恩)

三、法制监督
法制监督是法制行政的另一个基本的观念和范畴,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两类,即国家法制监督和社会法制监督。前者主要指西方国家按照三极制衡、以权治权的分权政治体制,除行政以外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监督;后者则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舆论和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监督。外部监督的实质问题,是法定的权力主体通过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来督促和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遵从法律,对国民尽职尽责,履行行政责任。为方便起见,我们将国家法制监督简称为法制监督,将社会法制监督简称为社会监督。
(一)法制监督的特征。法制监督的核心问题是依法监督,即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运用,来制约和督促政府及其官员依法行政。法制监督有以下特征:1、从监督总体上看,它是除了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主体(司法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监督。2、从监督对象看,它包括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全体政府公职人员及其全部行政行为。3、从性质上看,它是不同国家权力主体之间,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所实施的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4、从监督程序上看,它既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合法监督,进而产生合法的效力。5、从监督目的上看,它既是为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也是为了督促政府尽心尽责,以优良的公共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1、立法监督。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和条约权,这些权力构成对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监督。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行使违宪审查权;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是一种外部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监督形式,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是国家运用监督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统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宪法;由司法机关对于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实施的监督。3、检察监督。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所进行的监督可称为检察监督。4、党的监督。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主要指执政党的监督。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制监督的不可缺少的、不能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是按照法律、通过提起诉讼进行的。它是由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对因公共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进行法律审查并作出判决,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方式。1、行政诉讼的概念。2、行政诉讼的特征和体制。3、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程序。4、行政诉讼制度的通则。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通则是:回避制度;公开制度;辩论制度;时效制度;律师制度。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法制监督的一部分,是外部监督的一种,是法制行政的又一个基本的观念和范畴。社会监督的实质是公民从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出发,行使法定的权力,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所实施的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涵义。社会监督通常是指社会舆论、公民、公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行为主体,依据法定的权力,必要时经过法定的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实施的监督。在实际过程中,社会监督可能具有某些非规定性、非程序化的内容和形式,这种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常常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构成潜在的、无形的、间接的监督,并可能诱发现实的、直接的、公开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的特征。在现代民主宪政国家,这种监督最直接和最广泛地体现国民参政、议政的权力,是国民发表政见、维护权益、督策政府及其官员的主要形式。社会监督的特征是:1、它是一种政治权力,即社会监督是基于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通过这种权力的实际行使来实现的。2、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即社会监督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确认、发挥和保障的。3、它是一种社会责任,即社会监督是基于对国家、对民族、对全体国民所承担的责任而实施的。4、它是一种民主意识,即社会监督是在社会普遍的主权意识基础上而成为一种宪法和法律制度的。
(三)社会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1、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一种广泛的权力,是一种并列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第四权力”。2、公民批评。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是载入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社会监督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3、公民投票。公民投票亦称公民公决,即由全国公民(主要指选民)用直接投票的办法来通过或批评某项法律,或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政治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形式之一,是“主权在民”宪法原则的具体运用。4、压力集团。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压力集团亦称利益集团,通常由具有共同利益或目标的人所组成,其目的一般在于为自身和其成员谋取利益,或维护既得利益,或争取新的权益。5、地方自治制度。
思考题:
1、法制行政与法治行政的异同
2、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
3、现代法治行政的特征
4、行政监督的主要功能及方式
5、行政诉讼制度的通则
6、法制监督的主体及特征
7、社会监督的特征及主体
第十五章 行政责任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行政责任的涵义和意义;行政责任的特征;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行政责任概述
行政责任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发展史上间接民主阶段的历史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立”原则的必然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意义在于:宪法以及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是政府及其官员施政的准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的规定与保障;政府的行政行为均须以完备的方式以昭信守、并负违法失职之责任;一切行政行为均须凭依详细之权限规定;受到政府及其官员公务行为损害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行政责任又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是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责任直接发端和表现为两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分配形式、不同国家权力主体的法权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制约关系,其二是与上述宏观的国家体制问题相联系,产生出国家行政组织、政府行为的依据、后果和政治责任问题,进而产生出国家行政组织的机构、职责和行政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考核及惩戒等问题,即工作责任问题。
(一)行政责任的涵义。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的属性可做如下理解:1、应为行政责任与不应为行政责任。应为行政责任即行政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有做一定事情的义务;不应为责任即不应超越职权,有不做一定事情的责任。2、广义行政责任与狭义行政责任。广义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通过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狭义行政责任即政府公务人员作为政府的构成主体,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承担责任,即狭义行政责任。3、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享有和行使国家行政权而承担的维护社会制度、维护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和发展等方面的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指政府及其官员对既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经由考选而就任的政府常务官员的责任。4、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包含两种责任主体:政府从自身法权地位出发构成行政责任的承载主体,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表现为国家责任;政府官员从自身的公务身份出发构成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通常由国家承担,但在特殊条件下,则要由导致责任追究的行政官员个人承担。5、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一般来说,国家责任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对国家权力主体即国民负责,一切国家活动所产生的责任问题都属于国家责任;行政责任则专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承担由于国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意义。1、行政权能的扩展,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问题。2、政府自身的变化,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问题。政府通过自身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现代政府组织规模庞大,部门林立,人员众多,分工细致,职能复杂,要求行政组织通过内部的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以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
(三)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经历三个发展阶段:1、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行政无责。2、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责任。3、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责任问题。
二、行政责任的基本范畴
行政责任是一种有着比较明确的基本范畴的制度和体系。
(一)行政责任的特征。行政责任是具有广泛的政治、社会、道德的内容及涵义的责任体系。1、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2、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3、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4、行政责任是一种理论;5、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6、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
(二)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主要表现为履行行政责任的行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1、基本权利。(1)人格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3)职务保障权。2、一般权利。(1)公物使用请求权;(2)行使职务了解权;(3)执行公务保障权;(4)行政裁量权;(5)自由申辩权;(6)确认事实权。
(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一定客观存在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行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换言之,构成要件是实现和形成特定事物性质和特征的某些关键性因素。从行政责任制度的角度说,实现和形成行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的关键性因素主要有:
1、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1)没有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2)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发生行政责任问题;(3)国家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责任,非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2、须有国家宪法和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1)行政责任由宪法、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精神、原则和条款所同意、确认和确定,包括行政责任的性质、内容、范围、条件、后果、种类、限制、确认、程序、执行。(2)没有法的规定不产生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即使在事实上违法、侵权、损害、不当,违背行政责任,但由于没有法的规定而不承担法律行政责任,至多承担道义行政责任。(3)由法律规定不承担事实后果的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这是国家豁免说的一种有条件的沿用)。
3、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事实)。只有当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特定的损害性后果时,才产生实际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没有损害性行为后果,行政责任就仅仅是“法理”上的责任,而不构成法律上的责任,但只有法律上的责任才产生实际执行的问题。(1)(国家)行政责任中受害的一方恒定是公民,包括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而行政责任的一方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以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包括获得合法行政授权的其他行为主体。(2)在通常情况下,强调行为后果损害性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充足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则只强调行为后果的损害性而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3)损害性后果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对象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行政行为直接造成或引起的,由于第三者行为或自然力所形成的损害不产生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国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责任。一切行政责任在名义上和性质上都必须由国家承担。然而,国家的行政行为是政府通过具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具体行政活动来实现的,同时,法律(诉讼)也要求责任的承担者具体明确。所以,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在名义上恒定是国家(政府),在实际的法律活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却具体分为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和获得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及个人。其中,完全由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国家承担完全责任并予以全部偿付,部分由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国家承担部分责任并部分偿付,完全不是由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国家完全不负责任并完全不予以偿付。
三、行政责任的确定
行政责任的确定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根据一定的管理原则,与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相一致,对行政责任进行再分解,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归属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二是指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经由一定的法定程序,来判定在具体的事件中行政责任是否存在,是否成立及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承担者)。政府官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发生损害时才产生行政责任,因此,行政责任的主体即国家。但是,行政官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个人严重过错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最终却要由官员个人负责。这就产生了行政责任的双重属性及其区分问题。
1、政府官员行政责任的确定。一般来说,官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犯的轻微或一般性过失,官员本人不负责任,而由国家承担;官员故意或犯有重大过失,则必须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官员损害性行政行为的有意和非规定性质,完全按照规定执行职务或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执行行政指令,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过失,官员个人一般不负责任。
2、政府机关行政责任的确定。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单独发布行政法规、命令、指示等权限,因而具有独立的行政行为主体及其相应的行政责任主体地位。这就产生了确定政府机关行政责任的问题。确定机关行政责任是为了分清和落实机关责任;确定行政责任是为了在发生行政行为过失的情况下,明确行政诉讼对象或行政惩处对象;机关行政责任与官员行政责任互为条件,机关行政责任的产生与追究一般以该机关行政首长或其他官员的个人行政责任的产生与追究为转移;由于获得合法委托的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非行政机关和非行政官员,其行政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1、宪法;2、国家责任统一法典,即单行法规,用以全面、详细规定国家(行政)责任问题,既规定性质、种类、适用等实体问题,又规定程序问题。英美法日瑞士奥地利等国都有这样的法典。统一法典的好处在于,有利于集中、准确地阐述和规范行政责任并开展行政诉讼,进而使行政责任成为规范国家行政行为和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这一点,也正是我国行政责任制度所面临的紧迫问题。3、民法和民诉法。4、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实行判例法。5、议会专门法律、法规。6、地方法规。7、行政法典。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在行政责任确定的条件下(包括责任主体、责任事实、责任依据等),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损害性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一定的行政或法律惩处,并根据情况使之承担赔偿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整个行政责任制度的基本的和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行政责任制度的归宿。行政责任的追究的基本问题是:
1、追究责任的主体和程序性问题。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与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相一致,在西方国家顺序为议会、法院(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政府自身和公民。其追究的程序一般表现为调查、受理、起诉以及相应的议案、判决和决定。这里重点探讨公民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和法院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P510)。
2、实体性问题。追究行政责任的实体问题,主要表现为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司法行政之一种,亦称行政仲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受理个别具体案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了解情况后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裁决后如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诉或向法院上诉。行政裁决的行为对象主要是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引起的争议纠纷。(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引起的诉讼,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因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侵权、失职,以及公民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的诉讼。(3)行政惩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在被确定违反某种义务或责任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条件下,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将受到法律制裁。在这方面,我国尚无统一法典,至今仍沿用国务院特别法规的规定。(4)行政赔偿。在发生损害性行政行为后果的条件下,除有法律明文规定豁免或审判豁免,国家一般要承担其赔偿责任。在西方国家,金钱是国家赔偿的唯一形式。
思考题:
1、现代国家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意义
2、行政责任体系的一般特征
3、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5、确定行责任的依据
6、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
情深似大海。 义重如泰山。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残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雨丝风片,烟波画船。锦屏人忒看得这韶光贱。 水袖长歌,听萧声曲韵; 灯影秦淮,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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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行政伦理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行政伦理的涵义;公务员的个人品德;行政职业道德规范;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公共政策伦理的意义;行政伦理失范及其原因;行政伦理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伦理概述
(一)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伦理与道德两个词常常相提并论,意思颇为接近。人们判断一个行政官员的行为总离不开“道德的”或“不道德的”的概念,判断一项政府政策总离不开“合乎伦理的”或“不合乎伦理的”等概念。尽管伦理道德对于行政管理的意义及其在行政学中的地位已经广为人知,但是,对于行政管理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多少有些分歧。一方面,二者涵义不尽相同。行政道德的概念主要涉及行政主体个人实践活动的正确规范及其所反映的价值观,这主要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职业实践中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它包括公务人员的道德传统、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和道德风尚等。比较而言,行政伦理主要是人们关于行政活动对错的判断过程以及判断的理由,这主要涉及行政主体行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亦即领导、决策和执行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行政伦理的外延要大于行政道德的外延,伦理是一种包含着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都与人们的意识和价值相关,加之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往往取袂使用,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二者又是紧密相连的。
(二)行政伦理的涵义
1、行政伦理是一种关于公私利益关系的观念体系。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面前会发生冲突,伦理道德的选择就成为行政主体难以回避的问题。所以,如何处理公私关系成为判断行政主体道德与否的伦理标准,从公共利益出发公正行事就成为行政伦理的根本之所在。
2、行政伦理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体系。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一样,都包含着特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但是伦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象法律制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样相互对应,而是相对分离的。从动机上看,道德义务具有无偿性和非权利动机性,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时不应以获取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质规定,在各种道德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往往需要牺牲其他道德义务而保全行政道德义务。因此,行政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履行公共职责,这是由公民的权利本位所反向决定了的。至于权利,行政主体是要作出一定的牺牲的,不过有时也会得到某些特别权利,如行政特权。
3、行政伦理是一种关于政府管理的价值体系。行政伦理从主体上看自然应该是行政主体的伦理规定。如果从完整意义上理解行政主体,至少包括两个层次,即公务人员个体的伦理和行政组织的群体伦理。从更加完整的意义上讲,行政伦理应该是关于整个政府管理的价值观念体系,它包括如下若干层次,即公务人员的个人道德、行政管理的职业道德、行政机构的组织伦理及行政过程中的政策伦理等方面。
4、行政伦理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内在约束机制。权力是最容易被人们用来谋私利的东西,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约束机制。一般而言,行政权力的约束机制包括自律和他律。显然,行政伦理属于一种行政权力的自律机制,是行政权力内在的一种约束机制。这种机制体现了行政理论的主要的和基本的功能。行政伦理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它不仅可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作为一种观念力量,可以提高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伦理对于行政管理的公正、廉洁与高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行政伦理是关于行政管理职业规范的范畴体系。任何伦理都包含着一定的规范体系,行政伦理是包括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责任、行政纪律、行政良心、行政荣誉、行政作风等七个主要范畴的行政道德范畴体系。
6、行政伦理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文化层面。行政主体的道德积淀可以形成一种伦理风尚,也可以造就一种行政文化。行政文化包括人们对于行政体系特定的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观念,亦即人们所遵循的行政习惯、传统和规范等。行政伦理正是行政文化的重要内容。它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是在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作背景下,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
(三)行政伦理关系。伦理关系是由人类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且按照一定的伦理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行政伦理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伦理关系,它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既包括行政管理中的道德关系,又包括决定行政管理这种特殊职业道德的理由的各种关系,受到行政伦理观念、行政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规定。简单说来,行政伦理关系应该表现在以行政主体为核心所行成的各种主体内部关系和主客体关系之中。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中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2、行政组织与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3、行政组织相互之间的伦理关系;4、行政主体与政治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5、行政人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伦理关系;6、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
二、行政伦理的结构与功能
一般而言,结构既是静态要素的排列组合,又包括动态程序的轻重缓急。行政伦理的结构体系就是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的统一。静态结构是纯粹的主体性问题,涉及行政主体的个体和群体两个大的层面。动态结构是过程问题,涉及职业道德和政策伦理两个大的过程。
(一)行政伦理研究的理论模型。1、20世纪40年代的理论模式。此模式偏重于研究政策制定者,尤其是选举产生的官员的伦理道德问题。2、20世纪50年代的理论模式。该模式重在研究行政管理中的伦理价值。3、20世纪60年代的理论模式。在模式2的基础上提出,在人们达到更加完美的抽象道德标准之前,伦理标准是可以变化的。4、20世纪70年代的理论模式。这主要是新公共行政学派的观点,他们认为,伦理标准随着时间推移需要发生变化,行政管理者需要对这些标准的更新及其要求的变化作出反映,行政管理者的伦理标准应该反映出对于社会核心价值的承诺。5、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理论模式。其理论焦点是行政管理人员应该独立地鉴定行政决策的标准与过程,并能够理性地进行质疑。6、20世纪80年代的理论模式。在模式5的基础上,该理论模式认为,行政人员应当具有独立于行政组织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应该反映出对于社会核心价值的承接和对于组织目标的认同两个方面。
总结以上理论模式,理解行政伦理结构体系,有三个问题必须注意1)公务人员的伦理道德并非行政伦理的全部,它与组织伦理一样,都是其中的一部分。(2)公务人员的伦理道德包括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3)行政组织的伦理道德又包括行政组织制度伦理和公共政策伦理两个方面。
(二)公务人员的个人品德。包括:1、公务人员的思想态度。就是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职业理想和职业态度问题。2、公务人员的思想品德。指人们比较稳定的道德意识、道德意志和一贯的心理性格特点。对于公共生活以及公共管理活动而言,个人美德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乐观;第二,勇气;第三,仁慈的公正。
(三)行政职业道德。1、行政职业道德的定义。行政职业道德主体是由相当数量的个人组成的群体。“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罗国杰:《马克斯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4-385页)任何职业,都是由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组成的。道德原则是道德本质的体现。以公共利益为本质内容的行政伦理,其基本道德原则就是如何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2、行政职业道德规范。行政职业道德规范至少包括1)奉公。这是由行政伦理的本质直接引申过来的,也是由行政道德原则所直接规定的。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复杂的公私利益关系和人际利益关系,涉及个人偏好和公共理性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就必须牺牲个人私利和小群体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偏好和集体偏好,以维护公共利益。克己奉公还意味着廉洁,这不仅要求公务人员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而且要求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公共权力不得用于私人目的。(2)守法。公共利益的原则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表现出来并加以维护的。因而,遵守法律本身也是公共利益原则所决定了的。公务人员作为一位公民必须遵守而且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必须遵守有关公务人员特殊整体的各项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本人所处的特定职位所必须的具体规范和规则。(3)忠诚。忠诚在这里指的是忠于国家,严守机密。对于公共利益的忠诚往往是和对于国家的忠诚相提并论的。公务人员必须忠诚地维护国家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尽心尽力为国家工作。(4)负责。所谓负责,就是担负起某种责任或职责。责任一般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种。行政管理职业道德中的主观责任,指公务人员从内心主观上认为应该担负的责任,主要包括忠诚、良心和认同等。行政管理中的客观责任,指由制度和职业关系所客观决定的责任,主要包括公共义务和行政负责,即为了公众利益所应当和必须负有的制度和社会方面的责任。相比之下,主观行政责任的道德意味较浓,而客观行政责任的伦理色彩较重;主观行政责任根源于一种社会化的价值,客观责任来自于法律的、组织的和公众的需要。从道德规范意义上讲,负责主要是一种职业责任心和职业态度。它包括忠于职守、勤政尽责、精通业务、笃司其职等方面具体要求。
(四)行政组织层面的伦理
1、组织层面伦理的意义。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已经不是纯粹个人层面的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分工的结果。社会分工使得每一个职业都具有特定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但却是依靠特定的组织加以维系的。组织本身又是分工的必然结果。处于社会分工体系当中的组织也如同职业体系中的个人一样,需要规范的引导与维持。所以,组织层面的伦理是不容忽视的。行政组织层面的伦理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即制度与程序方面的伦理和政策方面的伦理。在同人的结合关系上,制度和政策又存在区别,组织伦理和个人伦理结合的桥梁是职业规范,而职业规范更象是个人道德。政策伦理与个人伦理的结合,则主要是通过价值观表现出来的。价值的判断和预测主要体现在个体层面,但价值的选择和导向则主要是通过组织政策实现的。可见,价值观在组织层面的突出表现是集中在政策领域。
2、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行政组织层面的伦理主要指跟行政组织的程序与制度相关的伦理道德。其内容主要包括1)程序公正。由于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足够的权力和权威,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有一个极大的道德危险,即权威的价值有可能超越服务的价值,导致目标置换的现象发生。行使权力原本是公务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手段,却有可能变成他们的目的。程序设计的目的变成了为官员服务,而非用于为公众服务。(2)组织信任。信任意味着期望与义务的一种良性循环关系,意味着一种勇于承担义务的机制。信任关系作为一种公共管理的社会资本,可以为公务人员的集体行动提供便利,良好的伦理氛围是整个组织协同工作的保证。
3、民主责任。行政伦理责任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如果说主观责任表现为公务员个人的责任心,那么客观责任可以说表现了行政组织制度的“责任心”。世界银行把公共责任作为判断一个政府对社会进行良好治理的重要标志。与此相关的还包括政府治理的合法性,透明性、法治、回应和有效性等。这些要素说明了责任对于民主的意义。行政管理的伦理责任主要应该是对于公众的责任,行政主体应该增加政治透明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民主的责任还应包括在不同社会价值之间的协调与整合,以及如何体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4、制度激励。行政组织的伦理还体现在组织激励的层面。作为伦理问题的组织激励必须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实现组织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的平衡,二是怎样解决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又与政策伦理相关。
(五)公共政策伦理
1、伦理价值对于公共政策的意义。公共政策伦理既包括政策目的之中的伦理,也包括政策手段上的伦理。公共政策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选择的伦理。政策选择既包括利益的选择,也包括价值的选择。利益分析和价值分析是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两个极端。对于公共政策研究来说,重要的是价值在政策过程中需要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政府伦理是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就此意义而言,政府伦理比任何单个政策都更加重要,原因在于所有的政策都依于伦理。从价值意义上看,公共政策伦理就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偏好之间关系的伦理。说到底,公共政策伦理所涉及的是正义价值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如何做到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
2、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归纳起来涉及公共政策选择的伦理观主要有四种1)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它根据行为后果的效益来评价行为,强调的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而非动机,其原则是利益至上。(2)普遍主义。这是一种义务论。它与功利主义形成鲜明对照,强调动机的意义,认为道德评价的标准主要在于决策或行动的意愿。(3)公平正义论。这是一种修正了的义务论。它强调普遍化的单一价值,认为伦理标准以公平的第一性为基础。正义论提出,公共政策就是要做到使利益的分配更加公平,尤其是要注意保护弱者,只有能够保证公平分配的政策才是正确的。(4)个人自由论。这种伦理观反对公平分配论,认为第一性的价值是自由,提出公共政策要保证个人行动有更大的自由,只有保证社会上所有成员获得充分自由行动权利的政策才是正确的。上述几种伦理观中,功利主义被看作是与政府具有密切关系的学说,“功利主义的鼻祖把功利主义看成一个社会和政治决策的体系,并认为它为立法者和政治管理者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和基础。”(J.J.斯马特、B.威廉斯著:《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中國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
三、行政伦理制度化
如何克服行政管理中的伦理失范现象,从而走向更加道德的行政管理,行政伦理本身的制度化是当代社会的必然选择,行政道德立法是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核心内容。
(一)行政伦理失范及其原因。行政管理当中的重大难题之一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失范,行政管理中的失范现象是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1、行政伦理失范。行政伦理失范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于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1)经商型;(2)权力寻租型;(3)公款公贿型;(4)贪污腐化型;(5)卖官鬻爵型;(6)渎职型;(7)泄密型;(8)隐匿财产型。2、行政管理中的伦理困难。(1)行政管理人员的角色冲突;(2)公共机构代表性和自主性的冲突;(3)集体行动与个人选择的冲突。
(二)行政伦理的管理。行政管理的难题之一是对于行政主体自身的控制。(1)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政府道德法案,规定设置道德办公室,并规定了道德办公室的六项任务(P545)。(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8年发布了《公共服务伦理管理原则》的建议书,提出了12条行政伦理管理的原则(P546)。(3)国际行政学会1999年专门提出了这方面的相关课题。
(三)行政伦理立法。1、行政伦理立法的趋势。现在许多国家都进行了道德立法。2、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1)行政职业道德规范的界定。归纳世界各国行政伦理法规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界定,其总体要求有:公共利益至上,忠诚于国家和社会,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公正地执行公务,恪尽职守,不谋私利。具体措施有:必须申报财产,将个人财务公开;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禁止不正当使用国家财产和政府未公开的信息;严禁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回避;离职限制。(2)行政伦理的保证机制。行政组织伦理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建立一种道德组织。建立道德组织必须做到:培育一种组织良心;改变组织分工和权力分配,通过权力下放和责任下放扩大道德容量;保护那些为坚持伦理标准而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的有道德的个人;展开组织讨论,把它作为组织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道德讨论的水平。组织道德的建立离不开有关惩处的规定。
思考题:
1、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行政伦理的涵义
3、行政伦理关系的内容
4、行政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5、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主要内容
6、公共政策伦理的意义
7、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
8、行政伦理立法的基本内容
情深似大海。 义重如泰山。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残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雨丝风片,烟波画船。锦屏人忒看得这韶光贱。 水袖长歌,听萧声曲韵; 灯影秦淮,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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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行政改革(增补)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改革的涵义;行政改革的原则,行政改革的程序、模式、方法;国外行政改革的概况、特点及发展趋势;我国行政改革的艰巨性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一、行政改革概述
(一)行政改革的含义。1、行政改革是行政系统逐步适应行政环境的过程;2、内部构成要素的变化也是行政改革的动因和需要;3、行政改革是一种具有明确目标导向的行为;4、行政改革是系统化的改革过程;5、行政改革和政治改革不是同一概念。
(二)行政改革的内容。1、转变职能;2、机构改革(简政放权与职能适应,高效精干的政府组织,完整统一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法规规范行政行为)。
(三)行政改革的原则和程序、模式、方法。1、行政改革的原则。(1)行政改革的适应性原则;(2)行政改革的整体性原则;(3)行政改革的科学性原则;(4)行政改革的观念更新原则。2、行政改革的程序、模式与方法。(1)行政改革的程序。行政改革需求的形成;行政改革诊断;行政改革目标、方案的确立与选择;行政改革方案的实施(运用资料:改革实施前所要回答的问题);行政改革结果评价及改革的阻力分析。(2)行政改革的模式与方法。外延型行政改革与内涵型行政改革;突变型改革与渐进型改革;单一型改革与系列型改革。这六种改革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以人为中心;以机构为中心;以技术为中心;以系统为中心。
资料:改革实施前要回答的问题。根据凯顿的看法,行政改革方案实施的态势是由对以下问题的回答来决定的:我们是否对自己的诊断确信无疑?我们的近期和长期目标是什么?我们试图获得什么?条件和目标有可能发生变化吗?我们能够得到何种支持?我们怎样才能扩大影响圈?我们能够向支持者提供什么?怎样提供?我们的说服力有多大?我们怎样保证更大的合作?包括各种妥协和牺牲?我们将给予哪些将遭受损失的人以补偿?如何补偿?我们对前景是否过于乐观?我们代表什么?我们忽视和低估了困难了吗?我们是否过高地估计了反对者的抵制?我们拥有何种武器?我们将采用何种策略?我们能够作出何种选择?何者最佳?我们最为信任和不用担心的是谁?何时行动最佳?我们在等待一场危机吗?我们是否利用了现有的各种渠道并按照人们共同接受的规则行动,抑或我们建立了新的渠道并按照他们共同接受的规则行动,抑或我们建立了新的渠道、制定了新的规则?我们是缓慢行动还是迅速推进?我们是一干到底还是留了退路?我们有何预备资源?我们如何才能最好地控制改革的方向、发展速度和质量?我们是否获得了法律认可和政治支持?我们是否必须求助于强制和暴力?在何时?我们将在何时何地、怎样和为何面临困难?我们对总形势判断有没有错误?如果失败,是否仍将值得我们作出努力?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改革计划实施前的态势并深刻地影响着行政改革的整个进程。
参见G.E.凯顿:《行政改革》第204-205页。
二、当代国外政府行政改革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改革概况。1、英国的行政改革。加强行政首长职权,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核心班子;建立和完善政府智囊机构,成立中央政策小组;机构改革;改革各部制度;改革政府管理手段,成立瑞纳效率检查小组;实行私有化改革,并与私有化改革相配套,政府对企业实行了宽缓政策,放宽了对企业的各种限制。总的情况是:政府机构改革频繁;改革目标明确;将私营企业的竞争机制和管理方式引入政府机构。2、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的行政改革。戴高乐时期的行政改革;蓬皮杜时期的行政改革;德斯坦时期的行政改革;密特朗时期的行政改革。3、美国政府的行政改革。
(二)当代国外政府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1、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2、调整和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工作效率;3、中央和地方实行合理分权;4、调整政企关系,实行私有化政策;5、革新文官制度,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总的情况是:当代国外行政改革尽管内容不同,方式多样,但是都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趋势,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分散政府职能,压缩行政范围;2、精简机构,裁减人员;3、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权化;4、政府管理的企业化、市场化;5、注重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改善。
三、中国行政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一)建国以来历次机构改革回顾。1、第一次改革;2、第二次改革;3、第三次改革;4、第四次改革;5、第五次改革;6、1993年开始的机构改革。
(二)建国后六次行政改革的总体分析
1、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组织机构还处在不成熟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环境下,政府组织机构不断发生变革,甚至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不可避免的。
2、六次政府机构改革大体上是在三个循环圈中运动:第一,机构的合并分开,即“合并—分开—再合并—再分开”。但从总体上看,机构数量是在不断增加。第二,管理权力的上收下放,即“上收—下放—再上收—再下放”。组织机构随之变化,但始终未实现合理配置。第三,行政人员数量也经历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从总体来说,增长势头相对更为明显。正是这三个循环,使得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步履蹒跚,收效甚微。
3、六次机构改革仅是在浅层次上的机构调整,权力的移动是在纵向上的上下各级之间进行,在横向上,政府对经济管理权力虽也略有收放,但是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的附庸地位并未发生改变;政府机构有设有废,有撤有并,由于其本身职能并未变化,即使一段时间内硬性撤并一些机构,裁减一些人员,其最终结果必然是机构人员的重新回升。同时,在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中,没有科学的程序,没有完善的立法,使得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随意性太大,机构和人员的膨胀几乎是不可遏止的。4、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进程深受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影响和制约。如党的领导如何改进,是否取得成效,设及到能否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保证行政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领导方式包办和直接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管理选拔任命企业干部,就会给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职能转换、权限划分、人员配备、组织机构改革等带来种种困难,使得行政改革无法进一步深化。因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
资料:1986年我国行政体制状况。1986年底,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发表讲话,认为1982年行政改革后国务院系统出现了五个多1)正式机构增多。1982年行政改革前,中央部委一级机构数为100个,1982年精简到61个,现在(指1986年底,下同)已扩展到71个。1982年精简后司一级机构为828个,现在发展到963个,增加了135个。处一级机构目前5000多个,比1982年猛增了123个。(2)变相机构、临时机构增多。1982年行政改革前,国务院有下属机构44个,1982年精简为30个,现已发展到65个,且大有继续膨胀的趋势。(3)人员增多,按1982年核定的编制,目前国务院系统人员编制4000-5000人。(4)官员职位增多。巡视员、调研员比1982年改革前大大增加,现在国务院处级以上干部与一般干部之比为1:12。(5)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心、协会、学会等增多。中央各部委全国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达200万人,其中在北京就有40万人,并以每年100多个机构、2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与此相关,行政费的支出呈直线上升趋势。据财政部的权威数字,1985年全国行政费支出125.2亿元(不含外交支出,下同),比1980年的64.4亿元增加94%,“六五”期间平均每年增长14%。如扣除原包括在行政费上的武警、干部训练、海关等经费支出,1985年则比1980增加67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6%,超过了同期财政部收入增长水平。1986年行政费继续增长,达到142亿元,比上年增长21%以上。财政部认为,机构过分膨胀,人员无限增加是行政费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
资料来源:任晓著:《中国行政改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三)我国行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1998年机构改革。1、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不合理;2、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国家财政不堪重负;3、组织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缓慢。1998年改革的重点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这些部门被分为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政务部门四类,并确定了各自的主要职责和机构改革方案1)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职责被确定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机制。为此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任主任,由各部长任委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被确定为: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专业经济部门都要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方案还规定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政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向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负责企业主要干部的考核任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有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不能损害所有者权益。方案规定保留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归信息产业部管理;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将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轻工业总会和纺织总会,分别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家纺织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不再保留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的政府职能归国家经贸委;另外,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林业部改组为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3)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在劳动部的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保留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原国家体委的职能委托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行,中华体育总会列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列入国务院直属序列。(4)保留外交部、国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因此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少为29个,国务院3.3万行政人员减少一半,即机关编制总数减少一半。分流人员是历次行政改革的难点,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在1998年底之前实施完成,但是人员分流的工作则预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其基本办法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省级政府的“三定”方案则在1999年完成。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而对于担负推进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政府来说,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需要战胜的困难与障碍还会很多,所以我国的行政改革任重道远。但是,我们相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我国的行政改革必定会取得丰硕成果。
思考题:
1、行政改革的内涵
2、行政改革的原则和程序
3、当代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总体趋势
4、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和需要克服的阻力
情深似大海。 义重如泰山。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残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雨丝风片,烟波画船。锦屏人忒看得这韶光贱。 水袖长歌,听萧声曲韵; 灯影秦淮,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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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林钟沂:《政策分析的理论与实践》,台湾瑞星图书公司1995年版。
105、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1月第二版。
106、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07、叶海卡.德罗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王满传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108、毛寿龙、李梅、陈幽泓:《西方政府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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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似大海。 义重如泰山。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残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雨丝风片,烟波画船。锦屏人忒看得这韶光贱。 水袖长歌,听萧声曲韵; 灯影秦淮,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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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兄你太好了,人民会感谢你的

师兄你太好了,人民会感谢你的
不经意被伊人的谎言送至雾都,凄美的爱情却葬在了江南烟雨水墨画之中,想要重寻逝去已久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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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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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道我就不买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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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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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几章没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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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我一定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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