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权力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权力的涵义;行政权力的结构及其特征;行政权力分配的方式、途径和原则;集权与分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行政授权的方式与条件;行政权力行使中负效应及其克服。
一、行政权力的概念
(一)行政权力的涵义。一般说来,权力是根据行使者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其内容包括主体、客体、目的、作用和结果等方面。按照性质,权力可以划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等等。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于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凭借这种制约能力,政治主体拥有对于社会价值的支配手段。在这里,政治主体主要指政府、政党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社会政治人物等。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行政权力的这一定义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权力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类政策来有效地实现国家意志;(3)行政权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强制性地推行政令;(4)行政权力的客体具有普遍性,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的国家权力;(5)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执行和管理性权力。
(二)关于行政权力的各种学说。
1、早期分权学说。人们对于行政权力的认识,最早发端于分权学说。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首开分权学说的先河。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机能:议事、执行和审判。古罗马的波利比阿又提出了元老院、执政官和平民会议之间相互制约的思想。
2、三权分立学说。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是从洛克开始的,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里洛克实际上是把国家权力分为两部分,对外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行政权的一种。明确划分国家权力的是孟德斯鸠,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三种:立法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行政权主要执行国家意志;司法权主要在于保护民众的利益。三权分立学说是适应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绝对专制权力的需要而产生的。现代政治学进一步发展了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分权学说,通过研究分权之后出现的权力不平衡现象,强调了分权基础上权力制衡的重要意义。
3、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德国学者J.K.布隆赤里较早提出了将政治与行政分开的思想,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以及社会组织之父韦伯都对此做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美国学者古德诺全面阐述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原理。二分法与三权分立相对应,它把行政权力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来看待,促成了行政学的诞生,为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二分法对权力的分割过于简单化,在解释复杂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20世纪末期出现的新管理主义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对于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交互作用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国家治理权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分法的局限性。
4、五权宪法学说。五权宪法学说是孙中山在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创立的一种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考试权五种。五权中的考试权就是指国家录用公务员时要通过考试选贤任能,监察权也就是对行政官员进行监督。
5、议行合一学说。巴黎公社开创了一个先例,马克思对此给予肯定。在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中,民主集中制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但议行合一在当代并非议行不分,而是在现代社会权力的所有者与执行者分离条件下解决二者关系,保证权力执行者切实执行权力所有者意志的重要理论。从理论上讲,议行合一不仅可以克服行政权力失控的现象,而且更能够体现民主原则,它把政治上的民主与行政上的权力集中统一特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6、组织权力学说。它从组织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管理权力的各个层面。从一般组织的共同意义出发,这种学说把行政权力视为组织中的权力,着重研究行政权力作为一般组织权力的功能与特点,其明显特征表现在对决策问题的重视,认为行政权力不简单表现为纯粹的执行,决策同样是其重要的基本功能。这种学说并不专门对行政组织和一般组织做专门区分,也就看不到行政组织的特征。
(三)行政权力的结构。行政权力结构是指权力分工基础上的行政权力整体性的关系状态和有序性的活动过程,既包括行政管理中权力安排的静态结构,也包括行政管理中权力运行的动态结构。
1、行政权力的静态结构。是指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主体结合之后所形成的一种网络构架。它表现为行政权力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总格局,是行政管理活动赖以展开的基本框架,包括

1)纵向的层级结构(层级制),这种结构具有强制性的法规,明确的分工与责任,稳固而有序的上下级制度和层级制原则。(2)横向的部门结构,这种结构主要来自于行政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专业化分工。
2、行政权力的动态结构。是指由权力作用的方向、方式、轨道、层次、时间和结果等要素结合在一起所构成的权力运行模式。(参见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1页)动态结构离不开静态结构的框架,但更能体现行政权力的实际内容

1)行政权力是一种矢量,其作用方向和轨道具有明显的指向,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方向,其轨道呈伞状放射,与行政权力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相一致。(2)行政权力的运行呈现明显的层次性,其中间过程存在许多中介。这种层次性使得行政管理的主体和客体之间不能简单发生作用,而是要经过若干中介的传递过程。因此,行政权力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衰减”或“折射”就不可避免。(3)时间在行政权力动态结构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它是行政 权力的动态结构和静态结构之间的最大区别。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在有效时间内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将失去活动的意义。所以,行政效率问题就成为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直接目的。(4)行政权力动态结构中还应包括权力作用的结果,这是反映行政权力结构效应的因素。
(四)行政权力的特征。1、行政权力的特性。(1)公共性;(2)手段性;(3)自主性;(4)一元性;(5)时效性;(6)膨胀性。2、行政权力和其他政治权力的关系。(1)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关系:从性质和作用看,立法权力是各种社会权力集中的直接体现,其方向和轨道是多数人向少数人集中,是输入的过程和阶段;行政权力则是由少数人向多数人的扩散,是输出的阶段。从功能看,立法权力的功能是制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其作用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势和规律,概括出社会活动和各种集体行动的准则与规则;行政权力则是要执行国家法律,推行政府政策,其作用在于将立法权力确定的制度规则和一般准则具体应用于行政权力客体,即行政权力对象。(2)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二者也同属于国家权力,所不同的是:权力运行方向不同,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司法权力的运行则带有某种平行性;主体在权力体系中独立性不同,行政权力的下级主体受上级的指挥和控制,司法权力的各级主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权力的作用和功能不同,行政权力是要积极地去实现国家意志,而司法权力主要在于消极地保障国家意志的实现不受干扰。(3)行政权力和政党权力。行政权力与政党权力的区别,属于国家权力与其他政治权力的关系问题,其区别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政党政治条件下,区别相当明显:权力的目的不同,行政权力的目的是执行国家意志,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即所谓普遍主义的目的取向,政党权力的目的则是执行本党集体的意志,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只能代表社会当中部分人的利益,即所谓特殊主义的目的取向;权力结构不同,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运行回路的一部分,但政党权力却自成回路,本身就有一个权力输入与输出的回路;权力的合理合法度不同,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具有自然的合法性基础,政党权力属于一种集团性权力,它没有必然的合法性,需要由法律专门规定;权力客体不同,行政权力的客体是整个社会,而政党权力的客体只限于党内;权力手段不同,行政权力拥有暴力威慑的后盾,且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行使,而政党则依靠意识形态等符号力量,主要通过纪律手段行使权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政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其区别不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明显。
二、行政权力的分配
行政权力分配是行政组织的内部分工问题,而行政机构的设置就是行政权力分配的外在表现。
(一)行政权力分配的方式与途径。1、行政权力的分配方式。(1)纵向层级结构性分配;(2)横向功能结构性分配。2、行政权力分配的途径。(1)主要途径是逐级授权;(2)权力下放;(3)地方自治;(4)权力“外放”(主要在于解决行政权力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3、行政权力的再分配。一般有两种情况

1)外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即随着整个社会利益的调整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而进行的行政权力的再分配;(2)内源型分配,即在既定的政治经济体制之内,由于行政体系内部的权力主体或对象发生了局部变化,行政权力需要做小幅度调整,在计划、组织、人事和服务的产出等方面发生相应变化,这种情况称为行政改组。4、行政权力的人格化问题。行政权力的主体和客体都包括人的因素,其运行只有依靠人才能实现,因此在行政权力分配中,权力与人的结合就成为关键的一环。这种结合过程便是行政权力人格化的过程,此过程通常是通过人事行政实现的。行政权力人格化使得滥用职权的现象不可避免。所以马克斯.韦伯特别强调行政权力非人格化的意义。他认为,行政管理必须采取合理的形式主义,用义务的压力取代感情的支配,用人人平等的观念取代因人而异的做法,用非个人制度的规则取代个人号令,以对法和制度规范的服从取代对个人命令的服从。
(二)行政权力分配的原则。1、程序必须合法,合理合法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运行的根本保证。2、职权必须明确,每一个层次、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必须作出明确无误的规定。3、权责必须一致,而不能分离,其大小也应相一致。比职权更本质的东西是职责,也就是与职权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权力与责任、义务是不能分离的,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权责分离现象,都是在行政权力分配的过程中所应防止的。4、内容必须全面,各级行政主体都应和等于其权力层次及功能相一致的职权。权力主体在人权、财权和物权各方面只有齐全、完备,才能成为完整统一的体系而发挥作用。
(三)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的相关问题。1、行政权力分配与政治授权的关系。行政权力是执行性权力,来自人民及其代议机关的政治授权。行政权力的分配是行政权力体系内部不同层次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而政治授权则是行政权力的外部来源。不同层次的政治授权可以看成是对行政权力在多级分配过程当中能量消耗的补充。2、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结构中权力的集中与分散的问题,二是在功能性结构中的集中与分散问题(包括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前者是集与分的关系,后者是集与放的关系。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权力分配中有一种特殊现象,即行政主体因为某种特殊需要具有一些不受一般行政法规约束的权力,即行政特权。行政特权也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权力,它也应与特殊的义务相一致。
三、行政授权
(一)行政授权的性质和特点。1、行政授权的涵义。授权的一般意义是把权力委托给相应的人或机构代为执行,任何一个组织当其达到一定的规模或实行职能分工后,就必然要进行授权。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系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地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行政授权缘于两个主导因素:一是处理复杂公共事务的需要,二是由完成行政任务所引起的建立行政组织的需要。行政授权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指派工作任务;(2)授予行政责任;(3)承担工作责任。从内容上看,行政授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决策权力的授予,二是执行权力的授予。2、行政授权的特点。(1)行政授权在本质上是行政组织内部权力分配的特定方式。(2)行政授权实际上是行政领导活动过程的一部分。(3)行政授权也是一种权责高度统一的管理行为。这三个特征,将行政授权与行政法律关系上的代理、助理和一般组织分工区别开来:第一,行政授权与行政代理不同。行政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依法代替某一行政人员执行其任务,并要自负全部责任;而行政授权则是被授权者负责行使其法定的职权,并非代替他人。第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助理不同。行政助理是有人来帮助负责者去处理行政事务,接受别人帮助的行政人员仍负有其全部责任,而助理别人的人自己没有多少责任;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者则负有相当的责任。第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分工不同。行政分工是指不同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彼此之间未必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而行政授权则包含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的监控与报告关系。
(二)行政授权方式。1、根据授权的性质和内容,可将行政授权划分为

1)充分授权,也叫一般授权,是指上级行政主体在下达任务时,允许下属自己决定行动方案,并能进行创造性工作。具体包括柔性授权、模糊授权、惰性授权等。(2)不充分授权,也叫特定授权,或称刚性授权,是指上级领导对于下属的工作范围、内容、应达成的绩效目标和完成工作的具体途径都有详细规定,下级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3)制约授权,又叫复合授权,这是把某项任务的职权分解授给两个或多个子系统,使子系统之间产生互相制约的作用,以免出现疏漏。(3)弹性授权,亦称动态授权,是指在完成同一项任务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授权方式。2、根据授权的媒介和方式,可将行政授权分为

1)书面授权,是上级行政主体以文字形式对下属工作的职责范围、目标任务、组织情况、等级规范、分层负责办法、处理规程等都有明确规定的形式。(2)口头授权,是上级行政领导对下属用口头语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级之间根据会议所产生的工作分配。3、根据授权的合法程度,可将授权分为

1)正式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2)非正式授权,是指无法律特别规定、或组织体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权。
(三)行政授权过程。1、行政授权的条件。至少应包括

1)良好的组织和人事基础。包括管理目标已经确立,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行政组织机构已经建立,组织结构系统完善,要素完整,功能健全;组织内部的人事安排已经大致确定,不再担心部属的过分变动;组织文化和工作环境良好,工作人员心情舒畅,忠于职守。(2)适当的时机。首长工作负担过重时;指挥系统中有人暂时离开或者高层职位缺位时;机关力求开创新局面、解决新问题,首长必须集中精力专注于重点组织工作目标时;当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一处工作时。(3)工作需要和一定界限。重复性、琐碎性和经常性工作,过于专业化的工作等都应授权;但授权要坚持例外原则,即上级主管把一般日常惯例性工作授给下级,但自己应保留重大政策决定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2、行政授权的程序。(1)明确授权的工作内容;(2)选择授权的对象;(3)规定授权工作应该达到的目标、成果以及完成工作的权限和应负的责任;(4)正式授予权力;(5)检查评估授权成效。3、行政授权过程中授受关系的处理。行政授权并不是单向的行为过程,而是一种权力授予和权力接受之间的双向行为。作为双向管理行为的行政授权,如果没有被授权者的充分理解和明确表示,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因而要处理好授受关系。要注意排除授权方面的障碍:一是行政授权主体要克服心理方面的障碍;二是行政授权主体要克服能力方面的障碍;三是行政授权还要克服来自授权客体方面的障碍;行政授权也要克服来自组织方面的障碍;行政授权还必须克服来自环境方面的障碍。
四、行政权力行使
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就是行政主体分配和行使权力的过程。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即行政权力主体对客体施加影响、并使客体按照主体意愿采取行动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计划、组织、用人、指挥、执行、控制、监督和反馈等一系列具体行为。
(一)行政权力的基础和手段。行政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权力基础,也就拥有了使行政客体服从的手段。按照应有的基础,大致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情况

1)报酬性权力;(2)强制性权力;(3)制度性权力;(4)人格性权力;(5)知识性权力;(6)关系性权力。
权力与权威的区别:第一,权力主要指一种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使客体的行为符合主体的目的;权威则主要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它依靠某种威势或威望来取得信任与赞同。第二,权力通常是以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某种强制性;而权威则主要是以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作为依靠,具有一定的影响性。权力的作用不一定带来服从的结果,客体的对抗和不服从是时常发生的;权威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心悦诚服,客体一般是基于认同而进行的服从。
权力与权威有相关性,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分离,导致有权力而无权威现象的出现。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应该力求权力与权威的统一,并保证合法与合理的统一。
(二)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度。1、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度与政府治理能力。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客体施加影响的过程,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别,行政客体服从于行政主体的状况,一般也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府的服从状况。行政权力程度是一个综合指标,它不仅反映政府工作的效率,而且也反映政府工作的能力。效率与能力的统一便是政府的效能。所以有效政府必须是既有效率又有能力的政府。所谓政府能力,指的是政府推行管理活动的可能性与效力,包括政府能否有效采取集体行动和能否广泛促进社会的集体性行动两个方面,其判断标准在于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中对于社会发展的推进。所以政府能力实际上是行政权力主体在其与客体的互动关系中所表现出的能动性。政府能力在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权力实现自主性目标的潜能,在另一方面则体现了行政主体向客体提供服务的供给状况。2、影响行政权力行使程度的因素。(1)行政权力的目的与手段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一个根本的因素;(2)影响行政权力行使程度的另一个因素是行政权力的强度;(3)影响行政权力实现程度的因素也包括行政客体的潜在能力问题;(4)影响行政权力实现程度的因素也包括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5)影响行政权力实现程度的因素还包括行政环境问题。
(三)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负效应及其克服。1、负效应的表现。(1)利益错位,公仆变成主人;(2)权力角逐,手段变成目的;(3)权力僭越,职权扩张为特权;(4)传统惯性,导致权力滥用。2、行政权力制约。(1)他律机制,也就是其他政治权力以及行政客体对于行政主体的制约,这主要包括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等行政权力之外的国家权力的监控、政党政治权力的监督、舆论权力的监督、公民和公民集团的监督等多种形式。(2)自律机制,即行政权力自信所应具备的防范措施与制度等,这主要包括利益协调机制、行政责任机制和行政伦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