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的政治思想:康德、洪堡、黑格尔
康德:
伦理学说。(1)道德法则。这是康德伦理思想的中心,他认为人们只有遵循道德法则行动才是符合道德的。真正的道德乃是善良意志本身。他把道德法则归结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是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也叫“绝对命令”。实现道德法则是人们的义务,这个道德法则又体现为;“你要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这种道德法则是人行动的法则,自由意志是其前提和保证。意志自由和道德是相互促进的。(2)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政治都受道德法则的指示,要符合其要求。法律是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共存的条件和制度。其差异在于: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它推动人们应该这样行动;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它限制人们去做某事。法律是调整人们外部行为的,具有强制力。法律是道德的外壳,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国家学说。(1)先验理念中的国家起源和实际存在的国家起源。先验理念中的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而实际存在的国家是抽象的“绝对命令”要求的结果。国家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这种自由、平等、独立是每个公民在国家中承担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2)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国家权力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国家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民的幸福,而是为了维持国家本身的存在。(3)人民对国家统治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反抗的权利。(4)康德的这种思想变现了他反对君主专制的倾向,表明其国家学说是以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为基础的。(5)国家形式。1)划分标准。按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划分,有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形式;按统治者运用权力治理国家的方式划分,由专制和共和两种形式。2)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属于人们。3)康德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共和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是以分权为基础而由法律统治的;专制政体是一种独裁制度。共和制意味着分权、法治和政治公开。4)他认为共和制并不等于民主制也不是没有君主,只要开明君主实行法治和分权,真正体现公民意志,就是良好的国家形式。5)康德主张共和制但认为是无法实现的理想目标。
永久和平思想。康德把永久和平视为政治的最高目标,是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善。他提出了消除战争保障和平的六项预备条款和三项正式条款。1)六项预备条款。任何和平条约不应有引发战争的隐蔽可能性;任何国家不应以任何方式吞并一个独立国家;以民兵取代常备军;国债不得用于对外事务;不得对他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进行强制干涉;交战国不得采用影响未来建立互信的敌对行动。2)三项正式条款。每个国家都应是共和政体;各自由国家的联盟是国际法的基础;任何来到其他国土的陌生人都应受到尊重。康德认为,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目的,在各国间确立永久和平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他反对侵略战争,反对任何战争准备,认为战争是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难。对永久和平计划,他同样认为是不能实现的理想。
洪堡:
自由和个性。(1)洪堡提出,现代国家中最根本的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人是一切政治问题的核心,人的目的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发展自己的事业,自由是个人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2)洪堡认为在古代国家和近代国家中都存在着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古代的国家一方面关注人的外在发展,可另一方面又侵犯了人的内在生存,即内在自由。近代国家关注个人的幸福快乐,人本身较少直接受到限制,但是人周围的事物束缚了人的自由,压抑了作为美德源泉的人的干劲。(3)洪堡通过对单一的人及其存在的最终目的的考察,得出的结论为:每个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其个性的最高和最均匀的培养,行动自由和环境的多姿多彩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条件。其最高原则在于:真正的理智希望每个人享受按其自身固有本性发展的自由,在其中,身体的本质只接受自身赋予的形态,并只受自身力量和权利局限的限制。(4)洪堡强调个性的崇高价值,认为个性是使人们彼此相异所必需的要素,也是人类发展所必需的条件。(5)洪堡强调个性,强调人类的追求和公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对法律束缚个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认为只有当个人的行为涉及国家的安全时,法律的合法性才会表现出来。(6)洪堡反对把个人的自我发展和争取这种自由的实践联系起来,认为这样做会淹没人的个性。(7)洪堡论述的自由只是一种满足个人需求的概念,不具有政治涵义。
国家作用的范围。(1)政府的责任是要促进公民的福利,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2)国家是对个人的极大威胁,在公民与国家关系方面,公民的自由与国家的自由是相互对立的。(3)政治的中心问题是人和人的事业,其关键在于确保自由,因而政府应该是职能有限的政府。(4)国家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的保障安全,洪堡强调国家目的的唯一性,认为除此之外的国家行为都应该终止。洪堡看到,国家的目的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能促进幸福,另一方面它仅仅是防止弊端。他认为后者才是国家作用的真正范围。为此,他提出一个最高原则:既防止外敌又防范内部冲突,维护安全,必须是国家的目的,必须是它发挥作用的领域。(5)洪堡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公共事务。他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公共教育,反对国家干预涉及宗教的事务,反对国家干预社会习俗。(6)洪堡坚决反对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7)为了有效地确定国家作用的范围,洪堡主张制定一部明确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8)在主张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洪堡始终认为国家是必不可少的恶。
黑格尔:
市民社会和国家。(1)市民社会。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成多个个人和若干家庭的聚集,是家庭分裂和扩大发展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结合形式。市民社会是达至私人目的的手段,其中充满各种矛盾,国家是解决其中矛盾并高于其上的力量。市民社会包含三个环节: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市民社会只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中介,国家是其发展的最高阶段。(2)国家。1)黑格尔认为国家并不是现实中存在着的国家事实,而是国家的概念,是作为精神的国家理念。2)黑格尔认为主张国家产生于契约的理论是混同了社会和国家。3)黑格尔把国家政权力量视为构成一个国家的本质的东西。4)黑格尔把国家看作精神、理性的东西,是伦理精神的体现,是有其自身的根据和目的的独立力量,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最高最完满的形式。5)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本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国家的利益在于普遍利益本身。6)在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国家是一种独立的力量,是一个有机体,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利,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在于服从国家法律的自由和权利。在此权利和义务实现了统一。(3)自由和法律。1)世界上不存在普遍的自由意志,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自主的理性行为,是以对客观必然的认识为基础的。2)任何人在追寻自由时也要接受来自社会和国家的限制。3)社会和国家的限制是实现自由意识和意志的手段,这种限制表现为法律和道德。法律和道德是与自由相伴生的,是实现自由的基础。真正的法律,必然包含了客观精神的合理原则,必然体现了一种自由。
君主立宪主张。黑格尔认为君主立宪制度是最符合理性、合乎时代精神的政治制度。1)黑格尔认为古代把国家制度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是特殊意志的表示,是片面的不符合理性的。2)现代的君主立宪制是对古代三种国家制度的扬弃,因而体现了普遍意志。3)黑格尔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权,是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王权,是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4)对于权力划分的原则,黑格尔强调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认为权力之间必须存在相互制约和抗衡的关系,并达到一种均势。5)黑格尔强调王权的地位和作用,王权代表整体的统一。君主是君主立宪制中统一的因素,是整体的代表,代表国家的人格、统一,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君主是王权的体现,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君主是世袭的,但不是专制君主,而是立宪君主。6)黑格尔认为,行政权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贯彻和维护法律制度等,应该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7)黑格尔贬低立法权,并在立法机关中设计了贵族等级、普遍等级和私人等级,重视贵族等级的作用。
民族主义思想。1)维护国家的独立自由和荣誉是每个国家成员的根本义务。2)世界精神总是在一个民族身上得到充分体现,体现世界精神的民族便是统治民族。3)世界精神在日耳曼民族身上得到最完满的体现,日耳曼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4)一个民族取代另一个民族取得统治地位是通过战争实现的。战争不是绝对的罪恶,战争可以防止一个民族的堕落腐化。5)其民族主义思想反映了其对祖国统一的愿望,但也表现出了强权政治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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