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
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
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
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
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
重大动植
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
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
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
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
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
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
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
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
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
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