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
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
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
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
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
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
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
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
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
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
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
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
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
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
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
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
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
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
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
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
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
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
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
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
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
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
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