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由《修正案(三)》第8条对刑法修改补充的新罪名。本罪与
与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爆炸或危险物质。
1、主观上必须具有投放“虚假”爆炸、危险物质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有投放“真实”的爆
炸、危险物质的故意,但是由于认识错误,而在实际上使用的不是真正的危险物质的,应
当认定为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遂。2、客观上,投放的是虚假的爆炸物、危险物质
。而不是真正的爆炸物、危险物质。例如,甲某为了惊吓乙某。故意给乙某邮寄去一包白
色粉末,让乙某误以为是炭疽病菌。甲某的行为具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性质。
二十、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投放虚假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是仅有“传播、编造”行为,即传播、
编造某种特定的恐怖谣言,造成公众恐慌。没有“投放”行为,即没有实际投放虚假的单
足以使人们误认为是爆炸物、危险物质等物品。行为人实行投放行为,意在引发虚假的恐
怖信息或者客观上造成了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属于投放行为的当然结果,不另外构成犯
罪。例如,甲某在某大公司的楼顶上放置一个大木箱,然后打电话给该公司老板,声称其
公司大楼的顶部有炸弹,造成一片恐慌。因为行为人实行了投放虚假爆炸物的行为,因此
构成投放虚假爆炸物罪。由此形成虚假恐怖的传播,属于该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
恶劣,在这里一般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
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在这里一般指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
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在这里一般是指多次强拿硬要、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或者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
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般是指造成商场、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交通堵塞,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等。
(2)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
的动机。
2、因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伤害罪的区别:要点是动机不同。前者往往是无端寻
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因此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后者往往是产生
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因此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
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伤害、杀人罪论处。
3、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与抢劫罪的区别。要点是:前者往往是在大庭广
众之下,以强凌弱,占便宜或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也不在意财物的
价值;而后者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洗劫被害人有价值或者所有的财物,并且尽量避
免被害人辨认或者他人知悉。
3、寻衅滋事、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要点是:前者的
行为对象虽然也包括妇女,但其行为方式中不包括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
、侮辱。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4.在
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的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
秩序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
而后者往往是为了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事出有因,企图用聚众闹事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施
加压力,获取一定的利益。
4、处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资料来源:指南针司考丛书(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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