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即为了出卖而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才
构成本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是拐骗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诱拐妇女、儿童的,是绑架罪。
(2)客观上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行其中一种行为
,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和儿童。这里所称的“妇女”,既包
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
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这里所称的“儿童”是指一切不满14周岁的人
,包括男童和女童。拐卖包括绑架他人出卖的行为,因此,以出卖被害人为目的对被害人
使用了绑架手段的,仍然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罪的界限
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为他人介
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儿童,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乃是人之常情,也是一种普遍的习俗,
不认为犯罪。在介绍婚姻的场合,通常尊重妇女的意愿并且没有剥夺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收取的财物数额与买卖妇女的“价金”也有明显的差别。在介绍收养的场合,通常尊重
儿童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考虑儿童的利益。其收取的财物数额往往与买卖儿童的“
价金”也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如果是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
事责任。
3、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拐骗儿童罪,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
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刑法第262条)。二者区别的要点是
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是出卖目的以外的目的,通常是以收
养为目的。这是二者之间的差别。但是,如果当初是为收养而拐骗儿童,以后又将该儿童
出卖的,应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可以理解为其先前的拐骗儿童的罪行为后来的
拐卖儿童的重罪所吸收。
4、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界限。根据收养法规定,自己生孩子出卖的,以遗弃罪论处。这
大约是因为自己生孩子出卖,缺乏“拐”的行为,所以规定为遗弃罪。不过,其他人收买
儿童之后,转手倒卖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妇女与他人事先通谋,假装被卖,收取买方钱财以后
伺机逃离收买人家。这种情况,貌似拐卖妇女的案件,实属诈骗行为。
6、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
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属于既遂
犯。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7、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罪与数罪。在拐卖妇女过程中:(1)行为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2)行为人强迫、引诱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这两种情况就含有强奸罪和强迫、引诱卖
淫罪,但是不要数罪并罚。这是作为拐卖妇女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但是,对被拐卖妇
女犯其他罪的,比如杀害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
8、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
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
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的。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
为,均认为成立该加重情节。
(2)“绑架妇女儿童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劫持的手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里,
“绑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3)“偷盗婴、幼儿的”,是指秘密窃取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不满6周岁的幼儿。
(4)“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
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
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在拐卖中侮辱、殴打等行
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9、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关联犯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241条)
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转手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②数罪并罚问题: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B.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按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C.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
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
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指为首纠集、组织、煽动、指挥多人,阻碍国
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242条第2款)
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本罪是聚众犯罪,如果没有采取聚众方式阻碍解救的,不
构成本罪。但如使用暴力妨害解救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九、诬告陷害罪
3、诬告陷害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行为人在实施诬告陷害的犯罪过程中,也可能捏造一些
证据、甚至于向司法机关作伪证,触犯伪证罪。对于其伪证行为可视为诬告陷害犯罪行为
的一个组成部分,不需要另外处罚。在诬告陷害的犯罪过程中,往往也会产生损害诬陷人
人格、名誉的结果,具有诽谤的性质。这是诬告陷害罪本身具有的危害,不需要另外追究
诽谤的责任。
4、诬告陷害罪既遂的认定。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一旦
虚假告发到达有关的国家机关,就认为既遂。不以使他人事实上受刑事追究为既遂的要件
。
资料来源:指南针司考丛书(法制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