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确认罪数或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的特殊情况
在定罪中应当以行为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对于数罪,适用数罪并罚
。但是,往往有一些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情况,需要识别,以免发生错误的数罪并罚;也
有一些实际就是数罪,但不适合数罪并罚的情况。对此,需要特别掌握。
(一)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主要一般教科书上所说的“一行为法定为
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1、想象竞合犯,
(1)定义: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
”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
观念的竞合犯或想象的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
(2)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例如,张三盗
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致通讯中断。张三只有一个盗割电话线的行为,却同时触犯了盗
窃罪和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 (3)处罚原则:
因为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也就是在犯罪
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选择最重的一罪处罚。如上例张三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公用
通信设备罪,如果按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处理较重,就按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定罪处罚。
(4)常见类型:想象竞合犯常见的类型是: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盗窃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
罪名,如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等,同时触犯
了相关罪名。常见的例子是,在盗割高压电线的同时,危害电力安全,触犯破坏电力设备
罪。以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其他类型如,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
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
的等等。
(5)小有争议的问题。是否需要同时触犯的罪名都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在我国,一般认
为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罪名需要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例如盗割动力电线的,只有在
盗窃的电线达到数额较大并且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罪的场合,才认为是想象竞合犯。假如行为人盗割电线,但盗窃的电线数额不够较大不成
立盗窃罪,只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不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极为近似,应予辨别。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法条竞
合的关键在于所触犯数法条之间有重合或交叉的关系。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
;同时第192条至第200条还规定有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
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而易见,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部分,犯罪分子进
行金融诈骗构成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
诈骗罪。这就发生了一犯罪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现象。其他常见的在法条上存在重合、
交叉关系的犯罪有:《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第397条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
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火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
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
犯数法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
用问题。对法条竞合犯,一般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条。
2、继续犯。
(1)定义。继续犯,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同时犯罪既遂,在侵害法益的状态继续期间,犯
罪行为仍在继续,没有终了。
(2)特征:①一个行为行为;②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③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
和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典型例子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一旦着手实行拘禁行为,犯
罪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行为人将被害人非
法拘禁之后,犯罪就既遂。但是,如果行为人继续扣押着被害人,不仅意味着(被害人被
)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持续存在,而且意味着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本身也在继续
。这种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形成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是继续犯的主要特点。这一特点产
生三个效果,其一是,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
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二是,不认为数罪。即使在犯罪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也只认为是一行为犯一罪,不认为是数行为犯数罪。其三是,正当防卫问题。在犯罪既
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继续犯的特点是相对于状态犯和即成犯而言的。所谓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
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
的状态还受构成要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就是如此。
行为人犯盗窃罪窃取财物后,对所窃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
状态存在。这种不法状态虽然存在,但盗窃的犯罪行为却已经结束了。另外,对于盗窃罪
而言,犯罪人对窃取物品的毁坏或处分行为,在法律上已经作为盗窃罪的一部分考虑进去
了,不另成立故意毁坏罪、侵占罪、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这叫做事后不可罚的行
为。所谓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
随之法益被消灭。例如故意杀人罪就是如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故意杀人
的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结束和法律保护的利益(人的生命权利)遭到毁
灭(消灭)。
(3)类型:常见继续犯有三类:①侵犯自由类,除非法拘禁罪之外,还有绑架罪;拐卖妇
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②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偷税罪等。③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对于重婚罪、窝赃
罪,我国学者多认为也是继续犯。
3、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说实
施了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例如,刑法第
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
劫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是抢劫的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抢劫行为造成的,不成立数罪,而是作
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根据。这就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
的。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
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
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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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行为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1)定义,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
名的犯罪。
(2)特征:①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②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③数个犯罪行为出于
同一或概括的故意;④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例如:行为人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
一连杀死1户5口人。又如,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连续犯实际上是以
数行为犯同种数罪,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
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另外,我国司法习惯上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连续犯实际是具有连
续性的同种数罪。因此,是否继续犯,对于是否数罪并罚没有实质影响。也因为如此,我
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连续犯的认定,不甚讲究。
2、牵连犯
(1)定义:牵连犯,指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其
他罪名的情况。
(2)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行为;(2)触犯了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3)所触犯的二
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例如,伪造公文进
行诈骗,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公文罪。这是犯罪
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又如,盗窃他人皮箱后发现其中有枪支而加以藏匿。作为盗窃
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就是犯罪
的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上述两种情况都有牵连关系。前者是诈骗罪的牵连犯,后者是
盗窃罪的牵连犯。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在客观上数行为
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例如甲某在外地打工时盗窃21只雷管,打算回家盖房子炸石头使
用。春节回家时随身携带这些雷管在某公共汽车站欲乘坐长途汽车时被抓获。从主观上分
析,甲某盗窃并后携带回家使用,出于一个犯意和目的;客观属于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
所以属于牵连犯。仅有主观联系没有客观联系,不是牵连犯。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抢劫
后为灭口而杀人等,虽有目的上的联系,但缺乏内在的客观的必然联系。因为杀人未必需
要枪支,盗窃枪支未必用于杀人。所以不认为是牵连犯。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窃枪支和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如果盗窃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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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见类型。常见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伪造公文证件等,并用于诈骗犯
罪的。典型例子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的。其它例子如:盗窃信用卡又使
用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的。
(4)处理原则。①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
上述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②特殊情况数
罪并罚。对牵连犯,如果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数罪并罚的,实行数罪并罚。如挪用公款进行
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又构成其他罪的;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被保险物
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暴力抗拒缉私的,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3、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作为其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的行为,只以
吸收行为论罪的情况。吸收犯的特征类似于牵连犯,即(1)数行为;(2)犯数罪;(3)
犯不同种数罪;(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吸收犯主要有三种类型: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
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
。这个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
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这个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被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
,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此外,对于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的情况,也有认为是吸收犯的。例如,行为人在同一
案件中既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又参与了犯罪的实行,一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处罚。对
于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虑。再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入实
行,以实行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
资料来源:指南针司考丛书(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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