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范围解决的是哪些行政行为可诉,在这个问题确定之后,诉讼制度中随之要解决
的就是这个案件由谁管,即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
上的权限分工。人民法院设置四个审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每一审级又根据地域
的划分设置若干法院,当一个案件诉到法院,就需要在这些法院之间进行权限分工,对于
管辖的把握,我们可以从管辖的种类入手,管辖的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
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行政案件分别由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标准的
第一层含义是行政案件的起审点定在基层法院,因此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第二层
含义就是有哪些特殊行政案件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掌握了有哪些特
殊行政案件,除此之外都是一般行政案件,都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
这些特殊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1)确认发明专利
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
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相同,都是管辖本辖区内
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其次是对于
重大、复杂的理解。不同的诉讼对
重大、复杂的含义理解有所不同。根据司法
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的
重大、复杂作出解释。行政诉讼中的
重大、
复杂案件包括:(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
)社会影响
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
重大、复杂案件。
二是关于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
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
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
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行政机关所在地,往往也就是原
告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可以据此确定管辖;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
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特殊
地域管辖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不能完全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而是
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规则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同一地域,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
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即此时不遵循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比如,北京
市昌平区公安局对某一公民因其扰乱社会治安而给予处罚,公民对处罚不服,向北京市公
安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经复议后,改变了昌平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公民仍然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的被告是北京市公安局,但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要在昌平区法院起
诉。由于地域上的距离,北京市公安局到昌平区法院应诉不方便,而原告也未必愿意在昌
平区法院起诉,他可能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区法院的法官素质高,愿意在北京市
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此时法律规定昌平区法院有权管,北京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
也有权管,由原告选择确定。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类特殊地域管辖与民事
诉讼相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也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因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可以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原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因为此时原告已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诉讼能力受到限制,加之人是可以自由
活动的,其所在地可能与被告所在地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硬性规定只能由被告所在
地法院管辖,可能不利于原告行使诉权。故此时由原告选择确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
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三是裁定管辖并无特殊之处,但有一点
须注意,即管辖异议。对此行政诉讼法未加规定,司法解释却予以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
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
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要点是:当事人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异议不
成立的,裁定驳回,此种裁定是三种可上诉的裁定之一。行政诉讼管辖明确以后,可以随
带把握行政复议的管辖。如果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区别的话,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
因为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不同于法院,相对来说,行政机关的设置远较法院的设置复杂。
但行政机关的设置再复杂,也有规律可以遵循。根据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复议的管辖可以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一般设置所
确定的管辖,特殊管辖是针对特殊设置的行政机关所确定的管辖。
行政机关的一般设置是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对于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的,所采取的
管辖原则是:政府对政府,即上一级政府是复议管辖机关。对于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
服的,则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直领导的部门,如金融、海关、国税等部门,
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除直领导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则实行双重领导:既受其本级政
府领导,又要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其管辖采取双重管辖,可以由本级政府管辖,也可
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省部级机关所作
行为不服的,由于其上一级是国务院,而国务院不适宜承担复议职能,故采取原机关复议
的原则,对原机关所作复议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选择
向国务院申请,国务院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行政机关除一般设置之外,还有
特殊机构设置,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某些特殊因素,不能完全适用一般管辖,而要根据特殊
标准,是为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
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
派出机构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取决于该派出机构是否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做出
。如果派出机构是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行政委托,按一
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机关;如果派出机构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
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共同行为的复议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称为
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的意思表示,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
辖。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复议管辖。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为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原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以上是复议的特殊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并不是复议特殊管辖的全部。总体上讲,复
议管辖可以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解决,即在确定复议管辖时,先要找出复议被申请人,或
者说,你所申请复议行为的主体是谁,主体确定后,再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原则,向其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资料来源:指南针司考丛书(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