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依合法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因此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但如男女双方系非法同居、重婚等违法两性关系,不具有婚姻效
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配偶身份,不享有配偶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有的这些
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胎儿。胎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在母腹中的胚胎。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
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关于养子女。养子女在与养父母成立拟制血亲后,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
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在享有对养父母的遗产继
承权的同时,对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随之消灭。
第三,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
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就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包括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就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
3.父母。对于子女有遗产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亲属,互相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法定继承人
。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祖父母、外
祖父母遗产的继承,适用代位继承。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需注意
的是,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
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优先参加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
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则无先后次序。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
(★★)四、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
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称
为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
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遗嘱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基于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遗嘱的成立与生效
。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都不影响遗嘱的成立与效力,这与遗
赠扶养协议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遗嘱具有人身性质,不能由其他人代理,因此要求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遗
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
4.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不具备法定形式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
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
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
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虽然代书遗嘱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遗嘱人
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由于口头
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
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
急情况(如
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
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
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一) 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
伙共有等财产。当被继承人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时,其死亡后,应把死者享有的份额
从共有财产中分出。我国《继承法》策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
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
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
被继承人生前和保险公司签有人身保险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被保
险人死亡后,则由合向所指定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并享有所有权。保险金因死者生前不享
有所有权,故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的保
险金属于死者的遗产。
抚恤金分为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如果是伤残抚恤金,则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抚恤金
属于遗产,而死亡抚恤金则是国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
帮助,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
资料来源:指南针司考丛书(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