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一)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即政治国家
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主要体现政治、公
共秩序及国家利益。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
。后来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为“民法”,后来为我国借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能够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
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
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
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
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其中,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
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
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权。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指民
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
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人身
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
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
直接的财产损失。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
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
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
民法总的指导思想。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 平等原则
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
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
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
平等的转变。平等是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
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二)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
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
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民法的债法
中,而且反映在民法的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
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
,也可以看到有许多的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
行化。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
特别规定。
4.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
、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
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正义的
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
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因为在民
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
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
,在所不问。
(★)(四)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
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
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
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
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1.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
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生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2日
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
,造成乙一定的损失。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不得深夜
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再如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
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3.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如租赁关系
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
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
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五)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
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