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臣民的自由与义务
自由即是法律规定以外的范畴,在法律中,个人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自由。君王不可能以法律来命令臣民的所有行动,因此,没有命令的部分就是自由(xliii)。
6、第二个人类困境:宗教争议
除了自然状态的矛盾以外,第二个人类困境是与宗教有关的。在霍布斯的设想中,自然状态不只是充满孤立而相冲突的个人,同时,也是一个接受「实证宗教」(positive religion)的个人。所谓的「实证宗教」,即是”the religion attributed to him was something less than believed”(xliv)。如果说,《利维坦》前半部是处理普遍性的人类困境,那么后半部就是处理特殊的、局部的人类困境,亦即十七世纪的英国宗教争议(xliv-xlv)。
这个人类困境是起源于宗教法律与世俗法律的对立,个人的忠诚是分裂的。在自然状态中,人类有权利运用自己的理性思考,各自诠释圣经,其结果就是不同的诠释可能,导致相互冲突(xlv)。事实上,圣经也是人为的,是一种对于古代宗教著作的任意选择。而且,诠释圣经更是人为的,是个人的理性为决定依据(xlvi)。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可能。一是赋与个人诠释的自由,以个人的理性为权威,其结果将是诸多的法律,无尽的信仰争议。二是透过一个统一的教会来进行圣经诠释。教会的权威并不是来自于历史起源,而是来自于个人的自然权利之转移(xlvii)。因此,解决宗教争端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政治社会或基督教的政体(Christian Commonwealth),一方面个人诠释圣经与订定宗教法的权利让渡给统治,二方面统治者并不是分裂的,而且同时掌握了世俗的与精神的权威。教宗没有具有这样的权威,因为他没有特定的臣民(xlviii)。
统治者具有控制信仰、遏止迷信与异端、提倡宗教、诠释教义的权威。因此,对于一般臣民而言,为了追求和平所签定的社会契约,也是宗教的法律(xlix)。至于人类内部的思想与信仰,没有统治者可以注意的,那即是专属于上帝的权力(l)。
◎关于霍布斯的讨论议题
1、对于霍布斯的批判
很少有哲学家像是霍布斯一样,即使是热心的支持者也无法同意他的全部看法。而且,霍布斯也是最被任意批评的哲学家(l)。有一派批评者视霍布斯是无神论、放纵、专制的代表,以情绪性的理由来批评他。”Against Hobbes, Filmer defended servitude, Harrington liberty, Clarendon the church, Locke the Englishman, Rousseau mankind, and Bulter the Deity.”就像是马基维利一样,霍布斯成为了某种代罪羔羊。
另一派的批评者没有认搞清楚霍布斯的思想,任意地举出一些错误,就以为可以摧毁整个思想体系(li)。
2、霍布斯的思想传统
霍布斯是属于「意志与被造物」的政治学传统。意志是指个人被视为绝对的,拥有完整的意志。对于霍布斯而言,意志高于理性,而且不受到理性的限制。被造物是指政治社会是一种被造物,并不是源自于某种自然。就如同上帝的意志创造了自然,众人的意志创造了政治社会(lii)。霍布斯挑战了传统以来的「理性与自然」的观点,亦即是柏拉图、亚理斯多德一直到自然法学派。这个学派的前提是理性所产生的法律与义务,而不是权利。他们也认为政治社会是一种符合人类的自然现象(lii-liii)。
霍布斯的思想源头包括了:1罗马的法律观念、2犹太教与基督教的意志与创造观念、3中世纪晚期出现的唯名论与怀疑论。因此,霍布斯的伟大不只是他开创了一种政治哲学的传统,同时他也承继了先前的若干趋势,综合成为一个哲学体系(liii)。
3、人类本性与困境
在政治哲学史上,有两种探讨人类本性与困境的传统。一是认为人类困境是来自于其本性,例如柏拉图与史宾诺莎。二是认为人类本性的堕落才导致了其自身的困境,例如奥古斯汀。一种常见的看法是,认为霍布斯主张人类是自私的,因此导致其自然状态下的困境。这是错误的看法,因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就是一个封闭的自我,这不涉及任何堕落或腐败。因此,霍布斯看似是第一种传统。
然而,我们也不说霍布斯是与第二种传统无关。因为霍布斯重视奥古斯汀所谓的骄傲(pride)(liv)。其次,自然状态的危险是来自于另一个人类的本性,即是群居的必要性,使得人类之间产生无尽的冲突(lv)。
4、个人主义与绝对主义
霍布斯承继了中世纪以来的唯名论,认为只是有个体才是现实的,而普遍者只是个名而已。他是个人主义者,主张有意志的个人构成了一个整体(lv)。因此,无论在建立政治社会的前后,霍布斯都不承认有所谓的人民、总意志、共同利益等集体概念的存在。社会契约是对于某一个对象的共同同意,而不是共同意志。即使是政治在政治社会建立之后,个人仍是存在的。即使君民没有自由执行意志的权利,但是个人意志仍是与统治者意志明显有别。因此,《利维坦》所描述的并不是个人的灭亡(lvi)。对于霍布斯而言,所放弃的自然权利是完整的,而非有所保留。个人的自由就是在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而不是完全没有。霍布斯认为保留独立的权威就是制造政治纷争。因此,霍布斯是个威权主义者,但是绝非绝对主义者。霍布斯对于理性运作保持怀疑、坚持个人主义的观点,对于后来的自由主义哲学影响很大,虽然他不是自由主义者。对于他而言,当代的政治冲突是起源于一部分人太坚持自由,另一部分人太坚持权威(lvii)。
5、义务的理论
现代批评常以目前的观点来评断霍布斯,赋与他一些奇怪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霍布斯以自我利益来作为政治义务的基础,事实上,这是错误的看法(lviii)。
对于霍布斯而言,权利与权力是不同的东西。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是绝对的,但是要用实现权利的权力却是相对的、可变的。即使因为没有权力不能实现自的权利,自然权利仍是没有受限制,受限制的是权力。在霍布斯的著作中,可以区分两种的义务观。一种义务是来自于理性与恐惧,认知到自己不得不遵守,这可以称之为实质的、理性的义务。这种义务并没有限制个人的自然权利。第二种是道德义务,不只是放弃权力,同时也限制权利(lix)。自愿地限制个人的权利就是创造出一个统治者,服从在此有道德的色彩。
在此,需要说的有四点。首先,社会契约并不是法律,而是使得法律存在的前提,因此,本身并不产生道德义务。其次,除非统治者下令,成为有效力的法律,否则道德义务并不是自我利益。第三,道德并不是来自于统治者更强大的力量(lx)。最后,道德义务是由法律、即统治者的意志所规定,没有独立于此的道德义务。至于政治义务,霍布斯认为是包括了理性义务,也有道德义务(lxi)。
6、政治神学
从中世纪以来,神学逐渐分成理性神学与政治神学(civil theology),后者并不是讨论教义的哲学内容,而是宗教的公共问题,这即是霍布斯的传统(lxii)。霍布斯对于宗教的看法可以简述如下:宗教信仰是普遍的人类现象。宗教起源于人类的无知与恐惧,但是由于缺乏理性知识,教义的诠释不可能单一。分歧的宗教观点则将导致政治冲突(lxii-lxiii)。
十七世纪两种主义的宗教哲学有两个方向。一是自然宗教说,企图以理性的力量来重建宗教内容,其中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是主要的代表。二是政治宗教(civil religion)论,并不是关切理性、信仰、真理,而是注意权威、实践、和平。政治宗教论企图在一个政治社会的架构中寻求具有权威的公共宗教模型。霍布斯的宗教观点是属于后者(lxiii)。
7、超越政治
政治哲学是连接政治与永恒的努力,政治的目标在的追求人的救赎。霍布斯在《利维坦》拉丁文导论中指出:”This great Leviathan, which is called the State, is a work of art; it is an artificial man made for the protection and salvation of the natural man, to whom it is superior in grandeur and power.”因此,政治本身其实是次级的人类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另一个更高尚的目标(lxiv)。在政治哲学的传统中,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奥古斯汀、阿奎那、斯宾诺莎等人都是如此看待政治,而霍布斯即是如此。对于霍布斯而言,人类是情绪性的,真正的救赎则是在于情绪的满足,即是快乐(lxv)。政治社会本身并不能提供这样的目标,而是提供了一种和平的社会秩序。因此,政治问题对于霍布斯不是太重要,但是也不可以被低估。
[注:Continuous success in obtaining those things which a man from time to time desireth, that is say, continuous prospering, is that men called Felicity. For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perpetual tranquility of mind, while we live there; because life itself is but motion, and can never be without desire, nor without fear, nor more than without sense p.39]
◎ 关于Oakeshott导论的争议
Brown, J. M, (1993) “A Note on Professor Oakeshott’s Introduction to the Leviathan,” in Thomas Hobbes: Critical Assessments, ed. by Preston King, London: Routledge, vol.: 2, pp.75-86.
Krook D, (1993) “ Mr. Brown’s Note Annotated,” in Thomas Hobbes: Critical Assessments, ed. by Preston King, London: Routledge, vol.: 2, pp.87-98.
两篇文章原刊登于Political Studies, vol. 1(1953).
Brown指出,Oakeshott导论虽然很多人赞扬,但是却没有人指出其诸多明显的错误。基本上而言,Oakeshott在契约的起源、契约所带来的政治权力、义务理论、《利维坦》最后两篇的重要性等重要问题上,扭曲了霍布斯的观点。另一方面,在引用《利维坦》正文时,Oakeshott许多引用是断章取义。
Krook为Oakeshott辩护。他指出两点,首先Oakeshott导论之重要在于他指出《利维坦》的逻辑结构,形成一个整体。要批评其导论扭曲、引文失当,就是忽略了其内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Oakeshott在导论中切确地指出霍布斯的唯名论与怀疑论之立场,这才是诠释《利维坦》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