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讲座记录)
同学们,晚上好!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
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
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
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
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
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
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
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像西政
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
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
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
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
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
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
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
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
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
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
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
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
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
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
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
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
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
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以
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
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
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
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
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假冒
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
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
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
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支假冒派克钢笔,
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
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
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经验法则”。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
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
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
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
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
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
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
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
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
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
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
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
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靠
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
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下面讲第四个特征:目的性。
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
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国各个法律(文本)
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1条
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
就知道。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
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
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目的法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
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
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
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
的北极星一样。在茫茫大海上,航船靠什么判断方向呢?——就靠北极星。而法律
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
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
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
假冒(产品)的。在80年代后期,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假烟、假酒,根据合同
法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都起不到惩罚作用,于是就从美国引进了
这个双倍赔偿的制度。这个规定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而不是质量不合格产
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
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
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比方说,看到有的经营者
欺诈,就用《消法》49条整他,就超过了立法目的,是不对的,应该罚当其过。
再举个例子,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
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25
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2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
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准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
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
是不对的。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25万则会给(超市)经
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还有个例子,深圳一女青年遭强暴后,在刑事
案件结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5万元,原告不服,
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请求。面对两种判决,众说纷纭,我们只
有紧扣法律目的,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讲第五个特征: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
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
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例如:伊斯兰教(法律)规定,抓住了小
偷要砍断其手,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法不正义;又如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
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定交通规
章:行人违章被撞后不赔偿,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有人赞成,这些人一般是有车族,也有很多人反对,这些人一般都是无车
的一般百姓。但这种法正义吗?肯定不正义,当时中央电视台采访我,我
说我反对这一规章。虽然我没车,但我的家人有车,但我们全家都反对这
一规章。到今年,立法机关已表态这种撞了白撞的规章是违法的。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
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
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
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
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
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我们从一进入大学起就要注意,
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
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最后讲的第六个特征:法律的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
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
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你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
请教你,你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你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
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务能力。
以上这些,是从法学的特征方面来讲法学的学习方法,不同于其他的
学习方法,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学学习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
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热烈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