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就是区分敌友」的论断根源于霍布斯(Thomas Hobbes)对人的自然状态的判断:「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为害人的意愿,但它们并不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或该受同样的责任。」11因此,自然状态中的人,不是一个不生是非的存在,相反这种个体总是危险的渊源。在这样的人性状态下,除了进行残酷的斗争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产生自由生存的空间。而政治本身亦是这样一种斗争,只要人的斗争的自然状态不会停止,政治的存在就是一种必然,每个事物都是潜在的政治因素,并因此受到政治决断的影响。「政治活动必须具有高于法律的至上性」12,尤其是在现代民主国家,所谓的民主就是「政府与其被统治者,法律与大众意志之间的一种同一性逻辑」13。在抛开了亚里斯多德经典民主定义中「多数人统治」的精髓后,施米特终于为政治以高于法律的姿态出现找到了托词:政治的本质在于区分敌友,因此也只有政治可以排除异己,达到实现强国家自由经济的目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米特对于自由主义的理性膨胀和在政治本质问题上的自欺予以毫不手软地批判14,指出中立化的技术无法取消政治是人类秩序的实质,必须考虑政治学上的种差,注意同「他们」对立的「我们」的创造。在创造的过程中,国家伦理就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公民之间完全有可能发生争议,但这些小的磨擦并不影响一国统一国家伦理形成,而对敌友的判断正是基于国家伦理的考量,国家伦理是决断快速作出的重要保障。鉴于国家伦理在政治决断中的作用,必须赋予其高于法律的地位。
为进一步证明政治是人类无法跨越的隘口,从而说明国家伦理相对于法律秩序的根基性,施米特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理论中挖掘到了他所想要的资源。虽然海德格尔从未蓄意发展一种政治哲学,就像他不想表述一种伦理学或美学一样,但他的「政治本质上就是为了提出存在的追问而使世界变得安全」15的命题,却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当然,为了更好地构筑自己的理论,施米特对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对海德格尔而言,存在主义更多的是指个人存在主义,立足于个体实存;而在施米特眼中,则是一种国家存在主义,关注的是国家的存在。他在《政治的神学》一书中明确阐明以国家为基点的存在主义立场:国家的实存无疑证明了它对有效的法律原则的优越性。相对于个人存在主义强调个人存在的偶然性、无根性以及非理性的荒诞特征,国家也要面对并处理各种各样的偶发事件。在法治国家内部,宪法只是「社会秩序和社会本身存在的表现。一旦国家遭到攻击,则必须从宪法和法律之外来发动战争,所以战争仍然由武器的力量来决定」16。这就是施米特政治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例外」的来源。「例外比规则更有意思。规则不能证明甚么,但例外却能说明一切:例外不仅肯定了规则,而且肯定它的存在,因为规则来自于例外。」17因此,施米特反对将法律秩序作为一个封闭的体系来对待,「例外」的存在使得规则的机械假定无法穷尽给定情况的特殊性。
「战争式政治观」(萨托利语)和「例外状态」为施米特的「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理论埋下了伏笔:不论是在对国家存在构成威胁的极端状态,还是在对敌友做出判断的关键时刻,理性主义预设的规则都无法满足决策及时性的要求。正所谓「非常时期需要非常手段」,在国家或地区进入「战争状况」、「围城状况」以及「非常时期」时,现行宪法对于规范紧急情况的困难问题,自然也不能视若无睹18。固守和平时期法律规范按部就班的程式,只会延误决策的做出,坐失有利时机。自由宪政主义思想的不切实际至此暴露无疑:过分注重经验逻辑下理性主义的普适性,从而必然在实定制度的偶在性上产生盲点。也正是因为这一因素,施米特拒绝了与自由主义的简单连接,作为对政治决断论的答复,他选择了独裁式的君主政治。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政治的神学」只是一种「隐喻的神学」,世俗化的君主通过决断获得了「主权的准神性」地位,从而赢得了与正当性的联系。具有不特定性的「例外」状态,否定了合法性下理性主义的发言权,赋予了正当性以凌驾于合法性之上的价值,为施米特宪政层面的「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理论铺上了厚厚的奠基石。
四 对抗论反思──施米特对抗理论的突破与瓶颈
虽然对统治合法性的维护历史可以追溯到国家产生之初,但合法性作为一个概念术语,成为宪政理论的基本范畴,却是始于近代。韦伯(Max Weber)是第一个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其关于合法性的精典论断亦成为施米特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理论的起点和台阶。
韦伯认为,世界上的统治类型莫过于三种: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合理型统治。但是,不论是哪种形式的统治,统治者的命令能否被服从的命运,都取决于是否建立并培养了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普遍信仰。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某种正当性理由的命令,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追随,从而具有合法性19:
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因此,在韦伯看来,所谓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样,其基础都是「一种对规范的规则模式『合乎法律』以及根据这些规则有权发布命令的那些人的权利的确信」20,是指对一种现存统治秩序的信仰,以及由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因此,韦伯强烈主张人民直选产生的政治领袖实行总统专政,以克制官僚化议会政治的弊端,达到「政治成熟」状态所要求的把握「本民族长远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利益」,而且能「在任何情况下把这一利益置于任何其他考虑之上」21。
自从韦伯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之后,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了韦伯的「影响领域」。当施米特沿着韦伯的合法性思路设计统治权威树立的方案时,同样反映出对否定「政治就是斗争」的技术理性的批判精神,并将斗争的矛头直接对准了纯粹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和无政论主义者巴枯宁(Michael Bakunin)。虽然凯尔森从未否定国家权力的存在,但与所有自由主义法学家一样,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也主张法律与道德、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合法性」概念22:
如果仅确认有人强令其他人为一定行为的事实,那么,以国家作为统治关系现象的社会学说明是不完全的。作为国家特征的统治关系总主张是合法的,而且在实际上一定要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当作是合法的。只有在统治关系根据其效力为行为人所预定的法律秩序来实现时,这种统治关系都是合法的;而这个秩序就是其机关为「国家的统治者」的那个共同体的法律秩序。
这就意味着凯尔森视野中的国家权力仅仅是由实在法组织起来的权力,是法律之下的权力,由法律规范代替国家对社会进行统治,从而剥夺了国家对政治的垄断地位。自由主义法学试图建立的中立化法律体系,在施米特看来,不过是想让国家主权消亡在法律秩序的规范之中的努力。然而,中立化的技术无法否定「政治是命运」的事实,法的形式中必须带有政治的色彩,即通过国家主权确立的民族性,否则,作为形式规范的法律体系至多只能维持现有的社会秩序,无法产生真正的裁决与约束力。
施米特叩响了通往正当性的大门,却在价值林立的森林里迷失了方向。他犯了两个致命的错误:
其一,选择了「政治实存主义」的正当性立场,认为国家的存在就证明了其自身的正当性,作为存在体解决各种突发事件的「例外」理论具有比法律规范更生动、更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像十六世纪伟大的君权理论家博丹(Jean Bodin)所指出的那样,宣告处于紧急状态的政治决定只有当「例外」出现时才会产生,这仅仅是处理危机的一种反应,无法比拟为上帝制造的奇迹。更何况,「例外」从来就不是普遍的,正如施米特自己所说的那样,它具有「偶在」性。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建立一个具有普适性的主权理论,正如施米特批判理性自由主义者以预先设定的统一模式应对各种具体情况尤其是「例外」情况一样,都使某些现象脱离了现行秩序,从而破坏了秩序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其二,由于君主占据了「主权的准神性」地位,因此他的决断便成为先验的正当性渊源。君主只要在「例外」状态下做出决断,无论该决断怎样做出,内容如何,被统治者就应该服从,并以此作为统治合法性的根基。然而施米特过分强调了政治决定刚强的一面,而完全忽视了明智决定与愚笨决定之间的差别23:
据我们所知,统治者常常被他们自己愚蠢的决定所摧垮。1638年,查理一世宣布了「紧急」状态(在造船费案中)。同样,在1789年,路易十六把法国贵族认定为他最危险的敌人。这是两个愚蠢而毫无必要的决定,它们最终都使君主掉了脑袋。
施米特忘记了君主作为「人」的一份子,也不能摆脱对权力的嗜好,他不可能真正做到像上帝那样的公正(只是「准神」而非「真神」)。换句话说,这一引起施米特想象的类比,是错误的。正当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大众对统治的盲目信仰,但同样不是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意愿。
我们承认施米特视野中「例外」状态的现实存在,我们亦服膺紧急状态下应迅速决策的观点。但是,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出现,即使确实需要高效的决策,也不能使毫无拘束的决策正当化。对于「例外」,有必要区分原则和规范两个概念。所谓原则,即用来建立规范的元规范。它的特点就在于没有为例外和特权留下空间,有效性领域也没有限制24。也就是说,即使是国家处在危难之中,决策的做出也不能违背原则所保障的基本价值,更遑论在和平时期赋予统治者高于法律的地位。「例外」针对的只能是规范层面,「例外」情况下调整或超越的也只能是具体的规范,原则的底线不能冲破。
五 对抗论评价──知识份子的定位问题
诚然,希特勒的出现、二战的爆发具有历史的偶然性。但是,作为当时「圣哲」25般人物的施米特,对于德国走上法西斯道路、背负上种族屠杀的罪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6:
知识份子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部分,不是一些依附于甚么甚么的成员,而是整个民族的智慧,整个民族的良心,整个民族文化的自觉创造者,整个民族历史的首席推动者。
尽管他们的学说或理论,由于其本身的客观实在性,必然要受到或者是兹纳涅茨基(Florian Znaniecki)所说的「主体情境」的影响,或者是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特定社会存在」的左右,又或者是马克思·舍勒存在于历史过程中「真正因素」的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些对群体和行动取向的感情领域似乎在环境中是基本的因素,因而作出理智的、批判的自我控制的各种可能性就没有意义了。」27社会科学不应仅仅是手段性的学科,它必须有确定的目的,价值和行动的目的必须成为知识份子研究的起点与归宿。无论「主体情境」如何变化,只有当知识份子脱离统治阶级或者党派利益的控制,摆脱「御用文人」的束缚,才能远离成为某个集团或团体喉舌的危险28:
很多知识份子无需经历幻灭后才相信权力和知识间有着长期不和谐的关系。他们从一开始就视自己为社会意识和良心的承担者,如果必要的话,他们要以长期备战的状态进入政治疆场与那些掌权者厮杀。
我们并不否认知识份子为统治合法性辩护的必要性,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本身也需要合法性理论的支撑,但是这种论述必须超越于个体声誉和权力的禁锢,超越于现行统治权威的内在需求29:
当圣哲所起的作用不是仅仅使现有的集体趋势合法化和理性化,而且参照某一理想从概念上使其标准化,组织化,这一理想就取代了流行的「对」与「错」的标准,而成了真理与谬误的标准。
施米特之所以要求得西蒙的宽恕,要为西蒙的忧伤30深深地忏悔,并不是因为他将正当性归结于君主个人的论断,也不在于他反思自由主义宪政弊端时极端地遮蔽了理性主义所应有的光辉31:
每一位思想家只从属于特定的社会集团,占据一定的位置,并扮演专门的社会角色,因而必然影响他据以探讨经验世界的观点与洞察力。
我们没有必要遣责一位学者理论的深度和广度。我们所要批判的,是他作为一名知识份子、一名「圣哲」,本应对社会道德、真理和正义背负起责任,却为了迎合当局者的需要,为了谋求个人的私利,「改变思想就像更换内衣一样随便」(葛兰西语)的投机式做法32。施米特并没有像他之前的废奴主义者或德雷福斯派知识份子那样,为了捍卫一套正义原则而屈尊涉足政治舞台。相反,他的学术立场的改变以及一系列重要理论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谋求个人声誉和权力的附属物。尽管自由主义宪政自身的缺陷为法西斯主义联盟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但这并不能为施米特放弃知识份子应有的道德感开脱。在施米特以及一系列为纳粹行为开路的「御用文人」的理论支撑下,法西斯政府终于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希特勒亦成为正当性的化身。作为交易,施米特猎取了私利以及政治上的权力,他的事业达到了最辉煌的颠峰。但以此为代价的,却是唯我种族生存之合理性下以扩大空间为目的的侵略战争,是尼采式主人残杀奴隶的净化人类的行径,是无数犹太人失去自由与生命的血腥历史。
具有道德感的知识份子可以成为历史前进的推动力,同样,不负责任的言说也能导致制度建设的偏离,人权保障的落空,成为人类文明的灾难。当知识份子这一团体愈来愈能左右社会发展的方向,甚至直接参与社会蓝图的勾勒时,强调知识份子的学术良心和批判精神就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今天,当一些政治团体或利用人民自决的方式对主权的合法性地位提出挑战,从而达到切割主权的目的,或通过公民不服从运动拒绝对当局者的服从,从而赢得广泛支持,成为国际上的一种普遍现象时,对合法性与正当性关系的正确审视,就尤其显得迫切。施米特的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理论,从正反两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例证,其不端正的学术品格引发的社会灾难,也为各国的知识份子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