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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北京大学政治学系

李强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欧洲启蒙运动著名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

卢梭出生于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在他出世几天后就离开人间。10时,父亲因卷入一场决斗,被迫离开日内瓦。卢梭从13岁起到处做学徒以谋生,备尝艰辛。16岁时离开日内瓦,在萨瓦大公国华伦夫人府上栖身。1840年,来到法国,先在里昂做家庭教师,后来到巴黎寻求机会。在巴黎,他抄写过乐谱,教过音乐,并写过一部歌剧“风雅的诗神”。1843-1844年间,他曾短期任法国驻威尼斯大使的秘书。在威尼斯期间,开始深入思考政治问题,并着手写作他认为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政治制度论》。不过,卢梭最终未能完成这部著作,仅写了一个导论,即《社会契约论》。

从威尼斯返回巴黎后,卢梭的人生开始有新的转机。最初是在音乐与歌剧创作方面得到某些成功。歌剧《风雅的诗神》上演为他赢得一定声誉。他开始与当时活跃在法国思想界与文化界的人物有更多的交往,特别是与狄德罗与孔狄亚克结成友谊,并参与了百科全书的撰稿。

1749年,卢梭以《论科学与艺术》参加法国第戎科学院的征文。论文一反启蒙哲学家们相信科学的发展会促进人类进步的信念,认为现代文明和科学知识的增长正在导致腐化与罪恶。道德社会是一个单纯而质朴的社会。论文获得一等奖,卢梭从此名声大振。1755年,卢梭又以《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为题再次参加第戎科学院的征文。论文追溯了人类如何从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蜕变为多数人屈从于少数人的状态,剖析了私有制在人类不平等起源中的作用。

卢梭的这两篇论文往往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卢梭要求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去。实际上,卢梭的目的是探讨人类是否可能既过一种社会生活,又不失自由与平等。1762年完成的《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这方面努力的重要著作。同年出版的《爱弥尔》从更广阔的视角探讨了相同的问题。

由于《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尔》中表达的批判现实的激烈思想,卢梭遭到法国政府的迫害,不得不逃离法国,在瑞士、普鲁士和英国寻求避难所。而此时,卢梭与启蒙运动思想家们之间的冲突亦逐步加深。在外部环境的压迫之下,卢梭的孤独天性便发展为一种近乎病态的心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卢梭为了反击外界的迫害,为了维护自己的清白,陆续撰写了《忏悔录》(1764-1770)、《对话录》(1772-1776)和《一个孤独散步者的遐想》(1776-1778)。1878年,卢梭在孤独中去世。

卢梭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他在《爱弥尔》等著作中表达的“自然教育”与“自由教育”的观点对后世教育思想影响颇大。他在文学史上有很高的声誉。除上文提及的《忏悔录》与《一个孤独散步者的遐想》外,他还写过一部畅销小说《新爱洛依斯》(1761)。这些文学著作体现了浪漫主义的许多原则。

在卢梭所有著作中,《社会契约论》影响最大,它是阐述卢梭政治哲学的代表作。这部著作的宗旨是“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合法”这一概念对理解卢梭的政治理论十分重要。在西方思想史中,卢梭与马克斯·韦伯都是将“合法性”视为政治权威核心的思想家。不过,卢梭与韦伯关注的视角不同。韦伯的学说旨在建立一套解释社会学体系,卢梭则是以一个道德哲学家的身份对权力的来源进行审视,并确立评价权力的标准。他剖析了历史上以及现实中权力的基础。这些权力或者建立在传统之上,或者建立在强权之上。在卢梭看来,所有这些权力都是不合法的。“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卢梭采用了自十七世纪以来欧洲思想界流行的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合法权力的基础。他首先预设一个自然状态的存在。这一自然状态不必然是人类历史上真实存在的状态,但他却是为了理解合法权力的起源不可或缺的逻辑状态。这一状态的特征是个人的天赋自由。卢梭有一句被广泛引证的名言,“人生而是自由的”。卢梭酷爱自由,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与基石是自由。“自由”在卢梭的理论中有诸多涵义,但最本质的涵义就是后来伯林(Isaiah Berlin)所称谓的积极自由,其核心是自主。这种自由概念与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消极自由概念形成鲜明对比。在后者那里,自由就是不受权力控制。人们在社会中必须作一项最基本的选择:自由或被统治。为了安全,理性的人们应该放弃部分自由,过一种有权威的社会生活。卢梭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不仅否认自由与被统治之间存在内在矛盾,而且断言人们只有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才能过一种最完美的自由生活。在卢梭看来,人们可以同时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统治的。实现这一目标的神奇方案是采纳一种独特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的实质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一社会契约中,每个人全部转让了自己的天然自由,公意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这样,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他“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自由。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卢梭建立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自由意味着自主。我只应服从我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决定。任何他人强加于我的决定对我只能是一种奴役。人民主权制度是唯一可以既建立权威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舍此之外,一切制度都是非法的制度,都是对人民的奴役。

主权在民的制度并不意味着人民参与具体政治管理,但它确实意味着人民掌握代表主权的立法权。卢梭强调,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而且,公意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决不可能被代表。他将人民直接参与立法视为追求真正自由的前提。他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认为代议制与雇佣兵制度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二者的共同点是,人们出钱雇佣军队或选举议员来代替自己履行公共职责,人民由此丧失了自主。卢梭批评英国的代议制度:“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卢梭学说的命运是颇为戏剧性的。卢梭的思想激励了法国大革命时期整整一代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卢梭被尊为圣人。1891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决议,为卢梭塑立雕像。

由于卢梭名字与法国大革命的密切联系,卢梭最早受到的批评几乎全部来自保守主义阵营。柏克在《法国大革命感言》中对法国大革命及其精神象征-- 卢梭的学说发出猛烈的抨击。法国著名保守主义理论家梅斯特尔也把卢梭与法国大革命的罪恶联系在一起。在这些保守主义者眼里,卢梭代表了不受约束的自由、代表了对权威、秩序与传统的挑战,代表了个人主义的极度泛滥。

然则,保守主义对卢梭的批评很快便被自由主义的批评所取代。法国大革命后,法国许多向往英国式自由主义的思想家开始对卢梭学说的自由主义性质提出质疑。龚斯当批评卢梭的自由理论实质上是追求古代自由,即集体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自由。托克维尔更将卢梭式民主与多数暴政联系在一起。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由主义阵营对卢梭的批评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塔尔蒙将卢梭视为“极权主义民主”(totalitarian democracy)的始作佣者,海耶克将卢梭视为欧洲大陆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从五、六十年代起,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把卢梭的学说与当代极权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大致勾勒出一条以卢梭为起点,中经康德、黑格尔、最后发展出当代极权主义的思想史线索。

卢梭的学说在近代中国产生过巨大影响。卢梭的名字最早被介绍到中国是在十九世纪末。鸦片战争后,随着内忧外患的加剧,中国知识界开始从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知识。最初,实用自然科学知识受到关注,随之,西方的政治、法律、经济与社会知识亦受到重视。其中,卢梭的著作很早便引起注意。1878年,郭嵩焘在《伦敦巴黎日记》中提到卢梭的名字。1882年,中江笃介汉译《社会契约论》,以《民约译解》为书名在东京出版,风靡一时。最早读到这一译本的可能包括黄遵宪。 1898年,上海同文书局刻印中江笃介的《民约译解》第一卷,题目为《民约通义》。1900年,留日学生杨廷栋又根据日译本转译此书,在留日学生刊物《译书汇编》第一、二、四、九期(1900年12月6日-1901年12月15日)连载。1902年又以《路索民约论》为书名由上海文明书局出版单行本。

《民约论》的刊行引起晚清知识界的极大兴奋。著名革命家黄兴曾忆及1899年在两湖书院读书时阅读中江笃介《民约论》等西方书籍的情形:“朝夕舆诵。久之,革命思想遂萌芽脑蒂中矣”。几年之中,卢梭便成为在激进知识分子中最有影响的西方思想家,《社会契约论》成了革命党人的圣经。著名革命家邹容(1885-1905)骄傲地宣称他是“第二个卢梭”。他在《革命军》中以卢梭式的语言宣称人人有天赋之权利,并基于天赋人权号召革命,“共逐君临我之异族,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人权”。《民报》创刊号以卢梭画像作为封面内页插图,称卢梭为“世界之第一民权主义大家”。

甚至较为温和的知识分子如梁启超,也把卢梭的思想看作是解决中国问题最好的药方。他写道:“欧洲近世医国之国手,不下数十家,吾视其方最适于今日之中国者,其惟卢梭先生之民约论乎!……呜呼,民约论兮,尚其来东,大同大同兮,时汝之功”。

一时间,卢梭的仰慕者甚众。一些作者甚至改名为“卢骚之徒”、“卢梭魂”、“平等阁主人”、“自由”、“人权”等。

中国的激进主义者热烈欢迎卢梭的背后,是对卢梭思想、特别是对其自由观念的强烈认同。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者批评卢梭是自由的敌人不同,中国激进主义者一般认为卢梭是西方近代最伟大的自由倡导者。他们从卢梭著作中得到的最大启迪是,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如果罪恶政府限制人民的天赋自由,人民应以革命的手段推翻这样的政府,恢复其天赋自由。

最早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批评卢梭的是严复。1914年,严复发表《民约平议》,对卢梭《社会契约论》展开全面批评。严复继承英国自由主义传统,断言人非生而自由平等。他指出,绝对自由的教条可能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极端平等自由之说,殆如海啸飓风,其势固不可久,而所摧杀破坏,不可亿计。”

最近二十年,卢梭在近代中国的命运似乎又在重现。八十年代初,中国知识界在长期思想禁锢后开始重新认识西方思想的价值。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再一次成为知识界了解西方近代自由、民主理念的重要著作。一时间,卢梭又成为人们谈论、争论的对象。思想开放者视卢梭为自由主义的代表,而保守人士则警告卢梭的思想会导致资产阶级自由化甚至无政府主义。尽管双方对卢梭的爱憎泾渭分明,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卢梭代表了西方近代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思想主流。

然则,这种共识很快便消失了。随着人们对西方学术发展的了解,西方对卢梭的批评开始影响国内学术界。一些学者以海耶克关于英国式自由主义与法国式自由主义的分野为基础,剖析卢梭思想中反自由主义、甚至“极权主义民主”的成分。他们指出,卢梭的学说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毋宁说是集体主义的。卢梭公意理论的实质是牺牲个人利益以追求更高的集体目标。另一些学者则强调卢梭思想中对合法性的追求、对民主参与的肯定以及对平等的向往具有永恒的价值。

由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影响巨大,该书的中文译本之多,在西方社会科学著作中是罕见的。除上文提及的早期译本外,《社会契约论》的译本还有:1918年马君武根据法文原著与H. J. Tozer的英译本翻译的《足本卢骚民约论》(中华书局);1935年徐百齐、邱瑾璋译述的《社约论》(编入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第二集);1944年卫惠林的《民约论》译本(重庆作家书屋出版)。解放后,何兆武先生重新翻译了《社会契约论》,先以《民约论》为书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58年),1963年更名为《社会契约论》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79年又对译本作了修订。

参考书目: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

Alfred Cobban, Rousseau and the Modern State, London: Allen & Unwin, 1964.

H. Gilden,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 Design of the Argument,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R. D. Masters,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Rousseau,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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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卢梭和霍布斯都是饱受争议的思想家。大家能否讨论讨论卢梭的思想到底是自由主义的还是集体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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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索

Rousseau,Jean-Jacques(1712-78)

鲁索对于社会学的贡献一直是个吊诡。在第一论《论科学与技艺》(Discours sur les sciences et arts;1950)中,他论证道,一般的科学探讨都易于使人腐化而不是使人开明,并认为无知要比系统性知识更有助于公德。另一方面,在第二论《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Sur l'origine et les fondements de l'inegalite parmi les hommes),鲁索自己却又提出了一部社会理论的开山之作;数代以来,社会科学家始终将此作品视为创立社会学及社会人类学(这类理论上的探讨正是鲁索在第一论中,视为公益之敌而实际加以排斥的东西)的关键之作(Derathe,1970Durkheim,1965Levi-Strauss,1962)

再者,鲁索在第二论中论证道,人在原初并不是一社会存有者,社会性基本上异于人的自然本性;而在《社会契约论》(1762)(此书为其政治哲学的主要著作),鲁索却有如下的论证:我们只能设想一种正当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成员全心全意为共同体的完善而献身,并且能够将社会体之所好视同一己之所好。这样一位思想家,其著作是植基于如此根本的矛盾主张之上,因此似乎不能产生出一套能使人信服ˋ又首尾一贯的社会哲学。而事实上,许多批评家并基于上述理由,而摒弃了鲁索的成就。然而,鲁索思想的核心主张却正认为:社会本身建立在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上,因此吊诡或许是用来了解社会生活本质的最适切媒介。

鲁索在他精采的教育论著《爱弥儿》(Emile,ou de l'education,1762)中,陈述其社会理论的基本洞见──要调和自然与社会的矛盾是不可能的,“想要在社会生活中保存自然情感的优位的人士,根本不知道向己所求为何?自我的不断交战,加上天赋欲望与社会义务间的难以取舍,将使他既成不了一个「人」,也成不了一位「公民」;不论对自己或对别人,他都将一无是处;他只能成为现世中的一员,或许是一名法兰西人,也或许是一名英国人,在所谓「伟大的中等阶级」中占有一席之位。”这个基本的洞见,在《社会契约论》)与《爱弥儿》同年出版)里有进一步的发展。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十分简单:除非法律是本自于其成员的意志否则没有一种政体可以被视为是具有正当性的政体;公民只有为了更高的自由的缘故,才有资格放弃天赋的自由(natural liberty);人们基于公理(right)所建立的政治试金石是法律ˋ民主的意志及人民主权。尽管鲁索仍对一切社会关系持疑,并坚决主张社会本身使人腐化,但他还是试图阐明一种把政治生活当成是道德共同体的见地。他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以法律的权力来取代人的权力,使人人平等地依赖共和国的法律,以期彼此间相互独立。

虽然鲁索无条件地拒斥「近代性」所涵盖的种种政治生活条件,不过自由主义民主的许多观念仍得之于他:像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立法,政治的正当性是由人民的意志而来,形式平等与法治(the rule of law)是民主自由之要件的观念等。

由第一论开始,鲁索的作品就反映出他一生要不断和启蒙运动的前提与理想战斗。虽然鲁索认识许多法国启蒙运动的领袖,并且和他们交情匪浅,但是他的观念使他和启蒙运动的健将间的龃龋日炽一日。在这些争论中,以鲁索的《致达朗贝论戏剧书》(Lettre a d'Alembert sur les spectacles,1758)为最重要作品,书中的争论点在于戏剧是否应引进鲁索的母市日内瓦。整体而言,启蒙运动的发言人企图透过建构社会存在的各种科学原理而重塑人性与社会。相形之下,鲁索则认为人的天生状态最好,一旦生活在社会之中,人性必然受到扭曲,而这样一种社会科学只会加深人的腐化与降格。事实上,这一点正是鲁索的社会与道德哲学的核心洞见,他一切的政治原理与心理分析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尽管再度有人想在鲁索的政治思想中找出“极端主义”的特质,但持续出现在他的政治著作中的关怀,仍是在共和政体中的自由。他深怕由于没有真的公民权及公民品德的不断滋润,在社会中的人会沦为顺应社会的奴隶,人们将(借第二论的话来说)始终生活在自身之外而非自身内,他们会失去天赋的自由(natural liberty)却又未能获致更高的文明自由(civil freedom)条件,因此在离开自然而进入社会存在之后,不是变得更好,而是更坏。虽然有人认为鲁索的思想深具浪漫主义成分,然而他却更有冷静而清醒的洞识力,看出后启蒙的科学与技术文明将会对自由与公民的团结造成愈来愈大的威胁。

纵然鲁索的文学及自传性作品把自己的形象塑造成一位愤世嫉俗的幻想家,但他的政治判断力却可由他对欧洲支离破碎的社会秩序之精审论断见出一斑:在《波兰政府之考察》(Considerations sur le gouvernment de 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la Pologne">la PologneersonName>)(1782)一书中,鲁索写道:「我看见全欧国家皆疾驰于黄泉道路上。」而在《爱弥儿》中,他预测:「危机已迫近,我们正濒临一场革命的边缘;我以为,欧洲各大王国已来日无多。」

当然,我们可预料到,有人会抱怨鲁索的社会理论是无可救药的乌托邦思想,并在任何意义下,都不能应用于现代情境。对鲁索自己而言,既然他所信守的政治哲学是如此,并深深沉湎古典的柏拉图式乌托邦思想,那么这一点自然未必对他构成十分有力的反对。正如他在《爱弥儿》所说:「我们都作梦,而噩夜中所作的梦,则以哲学的身分赋予我们。你会说我也是个作梦的人,我承认,但我做到别人做不到的事;我把我的梦以梦的身分呈现出来,让读者自行发掘,此梦中是否真有一些东西对醒着的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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