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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boy118 2008-6-17 12:58

『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法”之保障

    (一)依法惩恶扬善,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平安孝昌”建设和深化依法治县活动。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要加大对网络犯罪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要依法严惩金融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资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要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严把证据关,切实实现“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好“青少年维护岗”,做好缓刑犯、刑释人员回访、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

    (二)依法定纷止争,全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施。要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通过案件审理,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道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按照“当判则判,能调则调,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强化诉讼调解。要切实履行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为建设“诚信孝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出贡献。要认真负责处理好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障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重视做好涉法信访和行政审判工作。对涉法信访要分工专人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要有接待处理预案,对信访人要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依法予以解决。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涉法信访工作,更要慎重积极,努力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拓宽行政审判领域,保护合法权益。深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任务。对行政案件,一方面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推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行政权威,实行有序管理。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院注重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注意分清责任,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院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护维持和确认,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消或变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促进了依法治县进程。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一是坚持大胆收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卡、不推、不拖,一律及时立案受理;二是坚持依法裁判。我院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排除干扰,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审理的重点,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从而确保了裁判的公正;三是积极稳妥地办理非诉执行案件,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积极组织执行,既有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四)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由于种种复杂的社会原因,“执行难”仍然存在,对此,我们一不消极二不退缩,而是想方设法向困难持挑战。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把握中央提出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提高攻克“执行难”的自觉性;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三是严肃执行纪律,依法文明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我院既坚持严格依法执行,同时又注意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四是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我们不仅在执行局内部成立了执行异议审查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负责审查、听证、答复,而且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复杂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之服务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发展,“公正司法”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一心为民”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宗旨,我院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将司法为民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要求,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和具体的创新举措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中。

    (一)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公民利益无小事。我院制定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排除一切非相关因素,准确理解法律原则和法条精神,最大限度地保证个案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个案的公正努力营造孝昌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以建立“大立案”体系为主导,进一步完善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突出抓了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今年以来各类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无超审限案件发生。同时,配套建立案件跟踪评查制度,由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查,使审判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依法加快办案速度,以快捷的审执减轻民忧。如今,群众打官司最担心案件久拖不决和久拖不执,对此,我院下大力气,寻找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一是制定出台了《孝昌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实现了对审判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保证最低限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二是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调解等符合诉讼规定的简便方式缩短简单和有条件案件的审理周期。充分发挥我院作为全省调解先进单位的优势,提倡民事案件多调解少判决,在保证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同时,努力探索、创新快速调解的方法和途径,结合法院工作,促进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三是用好新的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和继续推进司法文书集中送达等制度,缩短送达周期,同时努力提高其他辅助性工作的效率,促进案件快审快执。四是强化重点案件特别是执行案件的院庭长和相关部门督办制度,保证疑难案件和党委、人大、政协及社会关注的特殊案件及时办结和得到执行。

    (三)更加重视办案效果,以积极的态度关心民益。我院在保证有理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最佳保护,努力追求良好的裁判效果和执行效果。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死抠法条的作法;坚决避免因简单思维,不考虑办案效果而引发消极影响的现象。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复杂形势下,要使案件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是对人民法院的重要要求和重大考验。为此,我院加强了对法官效果意识和裁判方法的培养,使每一个法官在办理每一件案件中除了考虑法律问题外还要有政治眼光和效果意识,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觉寻求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四)继续改进司法作风,以优质的服务减少民怨。极少数法官工作态度生硬、办案作风差是一段时期以来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我们深刻认识到,司法活动方式表现是否文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文明,不仅要求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也要求文明执法和善于执法,工作态度要热情周到,工作作风要严谨踏实,回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困此我院出台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法官审判时行为规范》、《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法官要切实做到立案不推不拖,审判严谨规范,执行文明高效。要继续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极少数法官身上存在的工作态度生硬粗暴、对群众耍特权逞威风等问题,以公正、文明和富有亲和力的司法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赖。

    (五)积极推进司法民主,以透明的审判满足民愿。司法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社会也越来越关注。尽管近年来我们十分强调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但开放力度仍然不够,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我院首先强化法官要有开放意识,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其次是继续强调依法公开审判和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已出台了《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办法》,按省高院的要求,正在着力法院局域网建设,准备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审判信息和重要新闻,满足公众对法院信息知情的需求。加强与县委、人大、政协、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理解、支持和帮助。

    (六)切实落实便民举措,以人性化的关怀赢得民心。我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条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省院司法为民措施。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完成便民、利民各项措施,更有效地服务当事人诉讼和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诉讼费减、免、缓工作,切实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出台了《贫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管理办法》,元至四月份共减免诉讼费4.7万元,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拉近人民法院与公众之间的距离。通过上述举措,着力构建亲民、便民的现代司法服务机制,体现和促进司法的人性化和人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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