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 2008-6-9 18:38
沈阳:霍布斯不是自由主义者吗?:论自由主义理论的一项核心价值
霍布斯不是自由主义者吗?:论自由主义理论的一项核心价值
——评钱永祥“霍布斯是自由主义者吗?:谈自由主义的一项必要成分”(1)
文/沈阳(江苏德源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摘要:作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开创者,霍布斯创立了近代国家观的基本认识框架,他的保守自由主义观念泽被深远。利维坦必须维护个人自由,权威政治必须向宪政民主转变,否则都有可能要导致政治共同体解体。《利维坦》回答了第一点,第二点则是没有顾及到、却被后世的历史所落实了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本身不甚成熟,有着不少天真与自相矛盾之处,他对国家科学的论述很难说是成功的。以钱永祥先生为代表,一些学者正是透过霍布斯政治科学不甚成熟和成功这一特点作出了对霍布斯的评价。就此问题,笔者与钱先生商榷:自由主义政治理想的核心价值就是要政府维护基本人权,作为政治理想的自由主义本身也需要升级换代,在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中达致一个中庸的辩证,从而发展为宪政民主的思想与制度。
关键词:霍布斯 个人主义 国家主义 自由与秩序 从自由主义到宪政主义
一、前言
托马斯•霍布斯(Hobbes T.) ,有史以来最富争议的政治哲人。对于他,人们议论纷纷,争论不断。 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自由主义者(2), 奥克肖特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本身即是反专制主义的(3), 而麦克里兰则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对专制合法性进行了论证(4),更多的人则委婉地说霍布斯是自由主义的开创者或者奠基人(5)。
在中文世界,很多人都不同意霍布斯是个自由主义者的论断。钱永祥可以算是这方面的一个代表了。他在“霍布斯是自由主义者吗?:谈自由主义的一项必要成分”一文中,以“主张个人的绝对自然权利,并不足以赋予一个理论某种自由主义的特色和资格”以及“霍布斯式的暂定协议”社会整合概念并不符合霍布斯本人的看法为由,认定霍布斯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6)。
对同一哲人产生如此迥异的解读,这可能与不同的解读者秉持的价值观与认识方法有关,也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内在气质有关。应该说,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本身不甚成熟,有着不少天真与自相矛盾之处,他对国家科学的论述很难说是成功的。一些学者正是透过霍布斯政治科学不甚成熟和成功这一特点作出了对霍布斯的评价。同样,在误认霍布斯为专制主义者的背景中亦不能排除这一特殊因素。
在本文中,笔者将“保守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引入霍布斯哲学,尝试重新阅读《利维坦》(Leviathan)文本。本文旨在阐明:霍布斯政治哲学成功之处在于,它完全阐明了利维坦必须维护个人自由这样一个未受到诸多霍布斯研究者充分关注的观点;而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失足之处则在于,它没有对于“宪政民主”这样一个近代政治发展必须正视的根本方向,进行哪怕是最基本的讨论。但由于将基本人权维护作为奠定他政治哲学的基石,霍布斯不失为自由主义的一个伟大先行者。
二 利维坦的基础:安全与恐惧的本能(7)
公元1588年,霍布斯出生于英国南部一个牧师家庭。传言母亲在西英战争传来的恐惧炮声中产下了霍布斯。成为卡文迪什伯爵的家庭教师后,霍布斯曾三次造访欧洲大陆。在法期间,他亲历了亨利四世被疯狂的天主教教徒杀害和由此引发的政治混乱。而英国革命的动荡反复又使霍布斯几乎在恐惧中度过了自己的一生。正是这一背景下的特殊体验,使霍布斯对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产生了极为强烈的吁求。不难看到,霍布斯的《利维坦》背后,隐藏着的是一种对“乱世”和“无序”的深深恐惧。
霍布斯政治哲学是“恐惧”之子,而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自然科学之子”。受时代自然科学思想的影响,霍布斯将几何学方法搬进了自己的体系之中,并自诩自己的政治学体系是一门新的“政治科学”。但这方面的真实情况可能更复杂,正如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它的起源与基础》一书扉页上说的:霍布斯政治哲学并非出自对自然科学的接受,而是出自对人性和道德的体验与理解(8)。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利维坦》文本的解读就不能不回到这样一些更为基础性的东西上来。
与其它思想家一样,霍布斯也是从人性假设开始他的问题阐述的(9)。在他看来,人性都是自私利已的,人对于是非善恶的评判并无客观标准。“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而言,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可轻视状况等语词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纯地、绝对地是这样。(L.P.39)”霍布斯还列举了很多这些影响着人进行道德评判的欲望与情感(L.p.41)。在他看来,这些欲望与情感中,最强烈的乃是对死亡的恐惧和对安全的极端关注。
霍布斯在这里显然将古希腊城邦时代以来的“善”和“正义”传统观念颠覆了,使一个社会的道德评判完全以个人的欲望、情感和利害考虑为转移, 而毫不关乎共同体与上帝。在思想史上,让利益而不是善成为政治学基础的第一人乃是马基亚维利。霍布斯则进一步深化了此命题,指出人与人唯一纯然正当的关系便是利益关系:“人的价值或身价正像所有其它东西的价值一样只是他的价格;也即使用他的力量时,将付与他多少。因此,身价便不是绝对的,而要取决于旁人的需要与评价。(L.P.63) ”
利益成为政治学基础、成为人与人关系间唯一中介的主要原因,是资源的稀缺。人欲是无限的,为了争夺资源,人们就得斗争。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L.P.88) ”人们这种互相斗争总是不能双赢,反而产生了“令人生恨的事”,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单、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L.P.89)
这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完全有可能毁掉人类自身,因而理性告诉人类必须寻找新方式保存自己以实现自身最大的利益。这样, “理性的箴言”这个伟大的自然律便开始为人们所认识。自然律的首条规则是“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L.P.91)”,另一规则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L.P.92)” “当一个人放弃自身权利转让给他人时,自然法律令便使他“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的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 (L.P.92) ”。
只是有些人不愿允诺,人们还得在战争状态中生活。何以置之?全体人民互相签约,同意将自身加害于人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伟大的人格。为了确保契约的有效性,这一人格并不参与契约的形成,除非该人格放弃了保护签约者的神圣职能,契约便永远有效,人们不能单方面毁约。“指定一人或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人都承认授权于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自身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L.P.120)”这样,这一人格便垄断了暴力的全部合法性。此时,霍布斯似乎发现了“落实权利”和保障人类和平与安宁的一条快捷方式:起源于众人同意的政治权威代替自然权威来保障臣民安全(也即我们常说的社会契约)。
自古希腊以降,政治哲学中的理想主义传统一直很强大。在此传统看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高贵与正义之物本质上有异于令人愉悦之物,而且就其本质而言比之后者更可取”(10)。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否定了这个传统,重申了享乐主义信念:人不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本来就是纯然的兽类,与自然界的群狼素来并无太大的差别;人最根本的信念乃是功利,乃是欲望。更重要的是,霍布斯相信,利维坦是自然正义的,因为它强调对人欲的尊重,坚持节制,坚持法治,坚持主权者的义务,以保护臣民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为最终目的。利维坦决不想用抽象理性去改造人欲和控制人欲,利维坦的精神在这个方面显然与专制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通过对于人的利已、情感、欲望和利益的肯定引伸出人的自然权利概念,霍布斯使政治学完成了从传统向近代的过渡。应该说,从政治行为的“利益” 分析向政治发展的“权利”角度转变,正是以“权利”为核心的近代政治学形成进程中关键一环。没有这个过程,便没有近代政治学。对于人的自然权利的肯定、强调与维护,既使霍布斯列身于个人主义思想家的行列,也使前近代的诸多非权利、反权利的政治哲学观受到了重大冲击。自此以后,西方政治思潮舞台中产生了一股全新的力量,旧有的、建立在整体主义、共同体主义基础之上的政治哲学,不能不悄悄地退居到思想史的边缘。
三 利维坦的职能:维护臣民的自由权利
出于恐惧,一个强大的利维坦保障臣民的自由与安全。利维坦通过契约形成,臣民将全部权利转让给利维坦。利维坦品行节制,忠诚地履行着维护臣民自由的义务。霍布斯所谓的自由(liberty),“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和“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L.P.145) 。在他看来,“世界上无一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所有言行,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L.P.147)”显然,自由在这里已经成为了臣民的一种“权利”,而主权的合法性正在于保护臣民所拥有的这些权利。霍布斯认为,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对臣民的义务,主权者必须全面巩固自己的无上权威。
为达成此目的,主权者首先应确保权力完整,因为“如果将其中任何一种让渡给别人或加以放弃,都是与他的义务相违背的”。主权者应让人民了解到“他这些基本权利的根据与理由”。其次,主权者应禁止臣民叛乱;所谓叛乱,就是臣民对主权的基本权利的反抗。霍布斯认为臣民总是非理性的、随时可能被欺骗,所以“让他们受到这样的教导,这不仅是他的义务,而且也是他的利益所在;同时这也是一种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叛乱对他的自然人身所带来的危险”( L.CHAP.XXX.)。
主权者的权力扩大到这样一个程度,人们难免会问,臣民的自由还能剩下多少空间呢?我们知道,历史上的政治国家在权力扩张上,似乎总是要扩张到不能再扩张为止。霍布斯对此似乎并不担心。在他看来,“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这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能没有一点毛病(L.P.128)”。对国家权力无度扩张的威胁如此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这就无怪乎他要留给人们一个专制主义拥护者的印象了。
然平心而论,这样一种印象又的确是值得商榷的。霍布斯实际上并非未尝看到利维坦在权力无度扩张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为哲学上的一个怀疑论者,霍布斯不仅否定了自然人的判断推理能力,同时也否认了政治人包括利维坦主权者的判断推理能力。他在人性论问题上具有的消极、乃至阴暗的认识(台湾的张灏称之为“幽暗意识”),不可能使他对于主权者的人格和理性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与幻想。对此,霍布斯指出,利维坦“如同所有其它地上的生物一样是会死亡的,而且也会腐朽。同时因为他在地上虽然没有、但在天上却有须予畏惧的对象,其法律他也应当遵从”(L.P.221)。
霍布斯清晰地看到主权者的局限性:主权者可能违反他们的良知,下令从事许多事,以图满足他们的情欲,这样既破坏了信托,又违背了自然法。他指出,利维坦会有两种流弊,一是“任何臣民的全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或谗佞人物”,二是主权在继承中“可能传到一个孺子或不辨善恶的人手中”(L.P.132) 。只是尽管利维坦有着这样那样的局限,但与人们的生命和安全在社会失序下完全失去保障的状态来讲,它还是一个相对较为可以容忍的“恶”。考虑到经历过社会急剧动荡之苦的霍布斯,对“臣民不忠”的难以释怀,对于保全生命和安全的渴求,他对于主权者高度权威的宽容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更何况,一个强大的政府未必与自然权利天然对立;一个弱势而永远不足以威胁自然权利的政府却永远不足以保护这些权利。就此意义而言,利维坦在其特定环境下,尤其是在国家权力不足以提供公民安全与生命保障情况时,便成为一种必然的替代性选择。它毕竟是一个强大的,但又有所节制,以臣民的权利保障为目标的政府。
历史上,专制主义者都以为有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理性是至高无上的,可以代替他人公正无私地行使其“明智”而“高尚”意志使共同体稳定和富强。霍布斯却意识到了主权者可能会由于自身认识的局限和自身欲望的无限而走向暴虐和腐败,因此他反复警告主权者要遵守这样那样的义务,尤其不能使自己的主权分割和侵犯到臣民财产权这样的自然权利。
即使有让渡全部权利之语,霍布斯亦认为自然权利如公民的生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人性自由除非法律限制不得以侵犯这个观点上,他和孟德斯鸠对自由的一个经典判断异曲同工: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它的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11)”霍布斯坚持孟德斯鸠式消极自由观,指出主权者唯一的职责在于保护臣民的这种自然权利,从而奠定了近代“自由.”概念的基础。
丛日云曾经指出,“在基督教二元政治观消逝的尽头,人们看到一种新的二元政治观浮出水面,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二元政治观……在政治领域,自由主义坚持在人的内在世界与外在世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私域与公域、公民社会与国家、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权威、个人权利与国家(或政府)权力之间的二元分离和对立。”最后,丛日云还指出,“这种二元分裂与张力,是近代自由主义的精髓(12)”。霍布斯继承了这种二元政治观传统,将其纳入了自由主义视野。
与Rawls相比,霍布斯处于自由主义发展的早期。以今看来,霍布斯的个人自由是相当可怜的:几乎全部个人自由都限于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即使如此,这些自由还要被大打折扣,政治自由则更不必说了。在霍布斯看来,“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L.p.124)” 。大规模的新闻出版等现代政治参与形式对他来说几乎是无法想象之物(13)。时代和认识的局限促使霍布斯刻意强调权力的集中,并使其制度建议体现了强烈的威权色彩(14)。
在自由和权威之间,霍布斯与与其同期的父权论者菲尔曼的思想差异显然要远大于与洛克的思想分歧。将臣民全部权利转让给主权者后,霍布斯反复强调“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对其它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L.p.148)”。考虑到有关“自然律”的内涵,霍布斯实非钱永祥所言之绝对主权论者。
霍布斯政治哲学给了权威远比自由大得多的空间。这常常令很多现代人为之不满,也常常令人怀疑,霍布斯的屁股究竟坐在那一边。“给了权威远比自由留下大得多的空间”,的确使人不是很舒服,它远没有那种要求全面自由权利的口号来得鼓舞人心。但历史的发展很吊诡,最响亮的口号有时会令人跌落最深的苦难渊薮,而霍布斯“最小空间的自由”却在自由发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在我们看来,正是这一最小空间的自由作为一种人的自然权利出现在思想史上,它就剥夺了任何无视个人权利的专制政府的合法性,个人无论在何种政府和何种理由下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的思想开始深入人心。
也许正是领会到霍布斯在自由发展史上所起的这种作用,奥克肖特曾反复指出,霍布斯个人主义太强了,以至于无法容许像公意这样的东西哪怕是最短暂地出现一下。作为一个威权主义者(绝非绝对主义者),霍布斯对理性运作保持怀疑、坚持个人主义的观点,对于自由主义哲学影响很大。(15)
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甚至还能看到霍布斯自由色彩远远大于同期声名赫赫的洛克。与后者相比,霍布斯其实更有资格称得上自由主义者。(16)以宗教宽容为例,洛克以其《论宗教宽容》闻名于世。但在这一点上,霍布斯比其后继者更坚决。霍布斯认为,“内在的信仰,就其本质而言是无法看到的,于是也就不受任何人间的司法裁判”。甚至于无神论者,对霍布斯而言,只要他们服从国家法律,便是可以宽容的:无神论是一种特殊的“罪(sin)”,“不慎和无知”的罪,而非“不正义”或“违背自然法”的罪,更不是一种可以被世俗权力正当地予以惩罚的罪行(crime)。(17) 比较洛克,我们发现他在这方面要专制得多。洛克指出,天主教徒和伊斯兰教徒无权得到宽容,而“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18) “正如施特劳斯所言:洛克是一个谨慎的人,他的谨慎帮他获得了好名声;霍布斯是一个坦率的人,结果却遭到了可能是政治哲学史上最严重的误解。(19)”
权利的发展只有历史,没有本质。自由主义理论自身的发展和向自由主义实践过渡的过程,是由洛克等人在霍布斯基础上进一步完成的。每种政治思潮都有个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我们不能因某个理论在此思潮产生之初出现、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就判其不属于此一思潮,也不能因为某一思想家某一判断不符合当代自由主义理想标准而将他排斥出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圈子。个人自由思想,作为自由主义核心要素,是伴随着宪政民主制度的逐步完善而发展的。个人自由之实现,并非一蹴而就,亦非几个革命者在某一密室商量发动一场革命、宣布“自由属于人民”之刻便实现的。即使革命成功,当初所有自由承诺亦非一步到位、顷刻实现的。
这个过程从光荣革命算起,历经数百年:从较早的经济自由到以后的政治自由,从较狭隘的自由到更广泛的自由,从简单的废除专制等级义务到复杂的现代宪政民主。换而言之,自由——至少在英国——乃是扩展的,而非建构的。因此,在这些问题上,霍布斯所犯的只是技术性失误,而不是方向性错误。特定社会下个人自由的实现程度,民主、法治、分权理论等与专制主义理论的分歧,涉及的是自由主义之制度外壳,而非理论内核。(20)倘若我们将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权利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和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
四 利维坦的困境:安全与秩序之获得非牺牲个人自由不可吗?
作为近代国家主体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理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不无蹊跷的是,近代自由主义正诞生于民族国家形成的同一时代。自由主义与民族国家(也可称之为主权国家)出现的意义自不待言,它们已双双被视作政治现代性的标准。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无论对内对外,都推动了国家的整合,推动了近代化发展进程。没有主权国家,很难有一套有效率的铁路、邮政和电报系统,统一的度量衡与货币以及统一的市场。这方面最典型的当属意大利、德意志,这两个国家正是通过了统一战争,确立起了自己的民族国家,开通了走向近代主权国家之路。善良的自由派或许很难承认这个事实,但是民族的、主权的国家在建立过程中显然很难和近代的“国家主义”实践分割开来。
主权国家在历史上的出现,一直有其两面性。它一方面完成了国家对于暴力的全面垄断,加强了社会的整合度,带来了人们实现自然权利所必需的秩序,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另一方面则会利用手中的极大的权力,力图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支配和控制,从而不能不危及到社会和个人的自由。霍布斯式的自由主义在“自然理性”基础上“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正在于充分发挥主权国家在第一个方面的功能。
然而,国家在完成了对于暴力的全面垄断,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的同时,它在另一个方面所具有的负面特征也不可能不充分地表现出来。正如人们经常讲的,政治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一旦暴力垄断者以暴力为唯一要务,滥用手中权力,社会何以制止,自由何以延续?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早期自由派太乐观了,他们只看到在当时条件下,国家对暴力的全面垄断相对于一个动荡、混乱和无序的社会而言是一种巨大进步,是人的自然权利得到基本保证的前提,而没有看到国家权力的无度扩张对人类自由可能造成的致命威胁。无庸置疑,利维坦是秩序的基础,但秩序并不是人们自然权力获得维护的充分必要条件。利维坦可以和自由主义共存,但这只是一种可能,利维坦也完全有可能把秩序变成一种如奥克肖特所讲的“墓地式秩序”,尤其在它可以为所欲为之时。
英国后来的政治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是克伦威尔专制,无情地宣告了霍布斯政治科学之失败。克伦威尔无疑是霍布斯心目中的“主权者”,相传《利维坦》一书曾是霍布斯献给英国革命政府的一件礼物。然而,正是这个主权者在1653年武力彻底解散议会后自任“护国公”,独揽行政、立法、军事、外交等大权。在这位“护国公”的统治下,秩序的确有了,但却没有维护公民个人自由,革命精神被彻底埋葬,最终导致了旧王朝的复辟。英国人痛定思痛,最后通过光荣革命所建立起来的宪政体制才真正实现了自由主义革命的初衷,赢得了保障人的自然权利的充分条件。
今天我们知道,自由主义精神不能最终确立于威权制度的国家框架之内。政权的合法性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不是一个社会契约所能解决的,它还需要一系列的工具理性去保障;换而言之,一个自由主义的政治国家,不是一套抽象的“实质正义”就可以满足的,它还有赖于烦琐的“程序正义”去加以保障——如果缺乏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很快就会因其不可操作性而失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共同体、典则和当局三者拥有不同层次的合法性。将“当局”与“共同体”等同起来了,而“典则”这一自由主义精神所在,在霍布斯那里则成了虚无缥缈之物。即使认识到主权者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但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感很快便淹没了他对国家权力的怀疑,使得这一怀疑仅仅保留在学理层面。因此,当主权者这一“当局”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丧失其理论上必备的明智、节制之德,滥用其手中的权力全面侵犯基本人权时,霍布斯政治哲学便无所适从、一筹莫展了(21)。
威权制度像宪政民主制度一样,不能永保其政治决策的理性与科学性,这方面的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于常相伴于威权主义的终身制和不可批评,对于错误决策的纠正便缺乏了一种必要的灵活性和制度机制,往往一定要碰得头破血流后,才知道改弦更张。威权主义还有个难以解决的权力继承问题,奇里斯玛权威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它原因离开权力中心后,权力斗争往往不可避免,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常会面临巨大的动荡风险。威权国家很难有真正的权威,也就很难有真正的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人人都有当家作主的愿望,社会有机体如此脆弱,旧制度难以承受现代公民爆炸式的政治参与愿望,于是社会瞬间陷入了无政府状态。1990年代东亚经济危机以后“东亚价值观”和其它各种新权威主义逐步走向失色的原因正在于此。
进一步联系东方诸多以威权立国的国家以及一度风云世界的“亚洲价值观”来看,将一个英明领袖和政治国家捆绑在一起固然不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但也埋下了种种隐患。英明领袖不可能活一千年,而政治共同体则需要长治久安;即使英明领袖活到了一千年,而且他永远是英明的,他的官僚未必就是正直的。将领袖与国家捆绑在一起,势必要压抑个体的政治自由,反对领袖的某一言行就是反对领袖,反对领袖就是反对一个政治集团,而反对这个集团则是反人民,于是威权政治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伴随着统治者节制之德将迅速失去。
威权制度像宪政民主制度一样,不能永保其政治决策的理性与科学性,这方面的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于常相伴于威权主义的终身制和不可批评,对于错误决策的纠正便缺乏了一种必要的灵活性和制度机制,往往一定要碰得头破血流后,才知道改弦更张。威权主义还有个难以解决的权力继承问题,奇里斯玛权威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它原因离开权力中心后,权力斗争往往不可避免,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常会面临巨大的动荡风险。威权国家很难有真正的权威,也就很难有真正的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人人都有当家作主的愿望,社会有机体如此脆弱,旧制度难以承受现代公民爆炸式的政治参与愿望,于是社会瞬间陷入了无政府状态。
如何防止主权者滥用权力,走向暴虐?如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使权力免于腐败?如何使对权力的制衡、监督得以落实?这些问题都在霍布斯视野之外,但为自由和自然权利保障所必需。这些谜局深深疑惑着霍布斯。自由主义理论的完善正是在后继者对霍布斯这一谜局进一部思考的结果: 洛克 进一步构建了自由主义理论付诸实施的基本制度,孟德斯鸠提出了现代政体的精神原则和完善了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党人文集》的问世则促成了比较完善的自由主义制度的出现;当然时至今日这个过程远未终结,开放社会的实践远未终结,其理论亦将进一步发展。这个制度用今人的话说乃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成熟的现代宪政制度至少包含政党轮换制、代议民主制、分权制衡制、法治与司法独立、官员限任制、联邦制、有限政府和责任内阁等政体精神和原则,它还需要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配合,包括共和理想和公民道德建设。这样一个过程,正是自由主义政治理想到宪政民主政治实践的升级换代。
五 总结
钱永祥曾如此评价霍布斯:他创造了英语哲学;他是头一批有意识地营造近代科学的机械论世界观的思想家之一;他发展出了最有代表性的理性自我主义论理学体系;他是康德之前的康德主义者;最彻底的个人主义者;最早的资产阶级代言人;近代意志论政治思想传统的缔造者。但是,钱永祥接下去便说霍布斯是一个“绝对”主权论者(22)。这一结论恐怕很值得商榷。霍布斯究其一生应该算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一个带有深深传统和威权倾向的保守自由主义者(23)。
奥克肖特在谈到霍布斯时曾说过,“在政治哲学家看来,人类生活就是一种困境,连接政治与永恒的企图就是要寻求人类的救赎。”“每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作品就是起源于对于人类困境的新看法,都是要试图提供一种新的救赎。(24) ”“站在这样一种立场来看霍布斯,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看到霍布斯反对民主理论,小心翼翼地论证自由价值观,小心翼翼地主张公民自然权利背后所体现的鲜明价值观?他主张的利维坦国家,不过是在他心目中实现这种价值观的一种路径,而不是目的本身。这样一个思想家被误解为是绝对主权和专制主义的倡导者,实在是哲学史上很大的尴尬。
《利维坦》警告我们没有绝对自由,利维坦也限制着我们的行动自由。打倒了利维坦,是否就意味着人类的一帆风顺和高枕无忧呢?霍布斯对此作出了一个很悲观的否定回答,他以一种忐忑不安的心情告诉我们这个世界还有一种更可怕的状态,这个状态下人们时时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中,人不成其人。因而与其如此,不如在威权下宁静地生活,在威权下用人的“自然权利”去约束威权。换而言之,在不放弃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自由前提下,优先考虑作为自由实现的底线和基本前提的秩序与安全。
霍布斯创立了近代国家观的基本认识框架,他的保守自由主义观念泽被深远。今天,在主权国家处理有关政治权威和个人自由问题的关系中,在民族国家追求民族自决和民众的过程中,在政治社会的诸多方面,霍布斯的《利维坦》都给人以丰富的哲学启迪。在这些启迪中,最重要是或许是这么两点,一是利维坦必须维护个人自由,二是权威政治必须向宪政民主转变,否则很可能要导致政治共同体解体。霍布斯回答了第一点,第二点则是他没有顾及到、却被他身后的历史落实了的。
参考书目:
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一版
Hobbes,T.,Leviathan, Edited by Richard T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本文引用如标明L.p.x的,表示出自该书,x为引文在该书的页码)
Hobbes, On the Citizen, Edited by Richard Tuck and Michael Silverthorn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参考与注释:
1、本文初稿写于2004年4月、定稿于2007年12月,其成文得益于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张铭教授、台北中央研究院钱永祥副研究员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邓正来教授。本文乃是对张老师观点的一个个人理解。钱先生阅读本文后表示仍坚持自己的观点。邓先生的一位匿名朋友则提供了非常优秀的批评。在此深深感谢几位前辈学人。
2、Strauss,L.(1953),Nature Right and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Press, p.181.
3、Oakeshott,M(1955) ,“Introduction”, in Leviathan ,by Thomas Hobbes, Oxford: Basil Blackwell。在此文中,奥克肖特指出霍布斯的唯名论与怀疑论之立场才是诠释《利维坦》的正确方式。钱永祥《伟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一个新解释》一文对此进行了论证。但与之相反,Oakeshott由此得出霍布斯并非一个绝对主权论者。
4、McClelland指出,“简言之,自由主义每每被视为必然与资产阶级在经济和社会上的支配地位连袂而至。霍布斯却不作如是观,他认为新兴资产阶级需要的是专制的国家机器(p.256)”“霍布斯或明或暗抨击当时英格兰流行的君权神授、自由主义版社会契约与古代宪法论三大观点,并没有指望大受欢迎。(p. 258)”(《西方政治思想史》,约翰•麦克里兰著,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5、这里的典型是李强。“霍布斯的学说在中国长期受到误解,被认为是倡导专制主义的学说。但在西方,霍布斯的学说长期被尊为自由主义的先声”(《自由主义》,李强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1,P.46)。
6、钱永祥,“霍布斯是自由主义者吗?:谈自由主义的一项必要成分”,《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289-297,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10月。
7、本文曾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要“解决暴力与死亡带给政治社会的恐惧”。针对这个歧义,邓正来教授的这位朋友就“‘利维坦’是否致力于消除‘恐惧’?”这个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利维坦》的布局规划:首先确立(而不是消除)“自然状态”(第1-2卷),然后摧毁“黑暗王国”(最后两卷)。换言之,第1-2卷的主题是“恐惧”(对自然状态的恐惧,以及取而代之的对主权者的恐惧),最后两卷的主题则是圣经信仰的破灭。在这个问题语境下,值得一提的是古罗马诗人卢克莱修。他的《物性论》的意图同样是摧毁宗教,但他采纳的途径却和霍布斯的途径恰恰相反:他致力于消除人类心灵中的恐惧激情本身。这意味着,卢克莱修仍然接受了传统的观点,即宗教来源于恐惧。卢克莱修路线与霍布斯路线的差异的原因在于两者的政治意向的根本不同:霍布斯是政治性的,依赖恐惧的震摄力把人从宗教的靠不住的庇护中驱逐到强大的政治体的庇护中,这意味着,宗教被消除了,但恐惧仍然保留在人的灵魂中;而卢克莱修则是非政治性的,他不但要消除宗教,而且更要从灵魂中根除恐惧,从而把人一劳永逸地安置在一片安宁与和平之中。如果我们不得不假定霍布斯的路线揭示了人类世界的根本真理,那么,卢克莱修路线的荒诞之处则可一目了然:他消除了恐惧,也就是消除了政治的根基。把自然状态以及其中的恐惧永远保留在人世间,这恐怕是《利维坦》最深刻的意图。——保留了对自然状态的恐惧,也就保留了政治秩序的根基。
笔者并不全部赞成这个点评。这位点评者的思路乃有现代虚无主义的特征。霍布斯无疑是一位顽固的国家主义者,恐惧在他的政治学有太多太重要的地位,而且就政治的某个角度来说,的确也非常符合事实。但这是否就是深刻?如果说是,也只能说是带有偏激的深刻。政治的服从,未必就是基于恐惧的,也有可能是发自内心的热爱。如宪政爱国主义,就有它的反面“专制爱国主义”,类似红卫兵的激情。这个过程有赖于政治社会化的理解,也有赖于宗教社会学的分析。这位点评者无法理解的是,宗教既然如此靠不住,为什么在基督教史上有那么多的人为了“十字架的公义”而舍生取义?难道惟其自己智慧到如此深刻:他人都是如尼采所说的“奴隶的道德”,以至天天做礼拜、自欺欺人了?这正是霍布斯的可能偏颇之处。
8、Strauss, L.(1963),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Its Basic and Genesi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9、人性是恶是善?古今中外争论不断,似乎正反两方都能找寻到大量的事实依据,导致谁也没说服谁。不过至少,在浸透基督教怀疑主义精神的西方大多数思想家来说,人在道德上有罪性,在智识上则有局限性。在这样的思想家看来,人性的恶,就不是一个“假说”了,而是基本的事实,是政治哲学立论的基本起点。笔者越来越感到霍布斯的这个“假说”的客观实在性。在一个本质为不公义的世界,为什么人还需要去爱?基督信仰自有其能自圆其说的解读。霍布斯却丝毫未曾论及,对今天的道德建设则是必须思考的。
10、Strauss,L.,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The University of Press,1953.中文版《自然权利与历史》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于2003年1月,译者彭刚,页170。
11、Montesquieu,The spirit of the laws,Book XI. Chp.3. S.150.
12、 丛日云(2003),《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三联书店,p.8。
13、可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要明白,“共和革命”的激进风潮乃是霍的写作背景。换而言之,“出版管制”的目标不是不加区分的,而是有所针对的,即古代希腊罗马共和派的效法者。这就是说,霍布斯的这个观点可能就是权宜之计。关于这一点,《利维坦》第21章“论臣民的自由” (L.p.149)、第29章“论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 (L.p.256)说得很清楚。
14、“自由主义追求的不可能只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使得自由的个人成为可能的制度” “不谈自由社会的基本结构的话,便无法谈个人自由”和“自由主义理论的社会性出发点,如何维持它的自由主义特色”(《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p.289和230),钱永祥上述话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可能忽视了自由主义乃是一个发展中并还将继续发展的社会理论,忽视了自由社会的实现不是一次政治哲学突破所能完全解决的事变,因而他引用Rawls观点来否定霍布斯哲学的自由主义属性就不太合适。Rawls时代美国开放社会已经完全成熟,加上冷战意识形态的影响,英美世界的思想家恐怕不太容易理解在一个威权主义的国度母体内居然孕育着可以实现包容自由主义的价值胚胎。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就一直有自由主义的影子,胡适先生为此苦恼,并留下了“在国民党那里自由是多少的问题”这样的千古名言。钱永祥在评价《联邦党人文集》指出,“一套政治体制的特色,不是单独一条以人民参与程度、或者政府专断程度为标准的轴线所能穷尽的。可是由于威权统治始终笼罩着我们的有限政治经验,这个基本的政治道理,在中文世界中并没有获得正视” (“权力与权利的辩正:《联邦论》导读”,《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p.132) 。奇怪的是,钱先生在其他场合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霍布斯问题上反而忽视了。由此看来,东西方思想家由于各自时代的局限,在这个问题的认识都有着自己的眼界局限。
15、 请参考Oakeshott, M.J.,“Introduction to Leviathan”, in Rationalism i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 Indianapolis : Liberty Press,1946(news and expend edn.1991)。中文版见《〈利维坦〉导读》(奥克肖特著,应星译,载《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页230)。
16、 我曾经分析英国20世纪50年代围绕着同行恋问题的非刑化、合法化的那场争论背后的怀疑精神。我惊讶地发现,出于对道德专制主义的恐惧,哈特这位自由主义者比德夫林勋爵这位号称基督信仰的捍卫者更加接近基督教精神。在宗教宽容问题上,也是如此,霍布斯这位很难说得上是基督徒的个人主义者却比洛克这位被举世公认为基督徒的社会活动家更接近基督教的怀疑主义气质。这是很正常的:与中国大陆深受罗素、杜威影响的自由主义思想界相比,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想界其实是深受怀疑论精神浸淫的,即使罗素、杜威这些无神论自由主义者也是如此。如果继续深入分析历史上诸多争论和分歧,我们就会发觉,有时这些大思想家大政治家的论敌在精神气质上反而更接近他所反对的那个政治理论。这样的诡谲现象正体现了世界问题的多层多次,以及人与环境(包括文化)互相影响的复杂性,人在对这个世界本质理解的有限性和片面性。最后整个结论导向了一个早就被预定的基本事实:人是多么的有限。对虚无主义者来说,这样一个世界本质,简直就是荒谬。教会的一个声音却告诉我们,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被宽恕,去悔改,被救赎。
17、Hobbes(1998),On the Citizen, Edited by Richard Tuck and Michael Silverthorn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62. 其影印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18、John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Translated by William Popple.洛克甚至还指出,“as to the papists, 'is certain that several of their dangerous opinions, which are absolutely destructive to all governments but the pope’s, ought not to be tolerated in propagating those opinions”。这样的论述在该文中比比皆是。(见 Locke Political Essays,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An Essay on Toleration,p.151和152,其影印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
19、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p.165和166.
20、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3年出版, P.8。
21、 霍布斯政治哲学在这方面的失足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利维坦》第28章末段和第29章里,他对“利维坦的疾病和死亡”进行了详细的讨论。霍布斯并不认为他的利维坦可以解决人世的所有问题,相反,他说他的利维坦和必死的自然人一样有一天也是要死的。这种死亡的意识是霍布斯的最深刻的节制的流露。——死亡将终结一切失败的答案,因为死亡将终结问题本身,这就是霍布斯为什么说“人类的事情决不能没有一点毛病”这句话意图。人世的不完美要求我们不要再去希望完美,这就是立法者的审慎。
22、钱永祥,“伟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一个新解释”,《现代政治与自然》,127-168,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P.27。
23、任何宪政设计,都得兼顾两项最基本的政治价值:政府的权力完整强大,人民的权利得到坚固的保障。如果说前一种价值取向构成了国家主义,后面一种政治价值便构成了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政治体制必须具有国家主义的成分。正如钱永祥指出,“这个成分表现在《联邦论》的论述中,就是让政府在面对社会势力时拥有相对的自主性,使社会势力中和抵消、使国家脱离社会势力的干扰控制。 ”(“权力与权利的辩正:《联邦论》导读”,《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124-136,)霍布斯通过其对“自然状态”下的“战争”状态的恐惧得出的利维坦秩序揭示了自由与权威二者在哲学上和在现实中并存的可能性。这种以保守现存政治秩序来维护公民自然权利(或曰“自由”)的自由主义正是本文所说的“保守自由主义”。不过,这种基于单纯利益分析与恐惧感受的论证,并不是所有保守自由主义思想的公共特征。譬如,和洛克、联邦党人、托克维尔这些在信仰上更加接近基督教道德观的思想家就有很大的不同。
24、请参考Oakeshott, M.J., “Introduction to Leviathan”, in Rationalism i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 Indianapolis : Liberty Press,1946(news and expend edn.1991)。中文版见《〈利维坦〉导读》(奥克肖特著,应星译,载《现代政治与自然》,页174)。
载于《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6月上半月期•学术评论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