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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law 2004-11-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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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100%"><IMG src="http://bbs.okhere.net/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 <B>[求助][推荐][求助]</B>
<B>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个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例</B>各位大哥大姐,你们好,本人才疏学浅,有一个刑事正当防卫方面案例,肯请你们帮我多多分析一下哈!   2000年1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家春骑一辆凤凰28型自行车从外地赶回家中,半小时后,发现停放在坪里的自行车不见了,便在院内寻找。后见到煤房小巷内有一小偷(死者,无名氏,约20岁左右的男青年)正在撬被盗的自行车琐。当小偷发现王去抓他时,便用手中的起子朝王的下肋部刺来。被告人王家春躲过后,从地上捡起一根约一米长的木棒打过去,木棒打在墙上断成两截,王家春便用手中的一截木棒向小偷打去。之后,王见小偷仍未丢掉起子,便继续用手中的木棒对小偷身上一顿乱打,小偷便坐在煤房的墙边。此时,被告人王家春从巷子里推出自行车去外面吃午饭。午饭回来后,被告人王家春看见小偷仍坐在那里,便拿出身上仅有的20元钱叫同一单元的陈秀英和其儿子用板车将小偷拉到诊所治病,并给他买盒饭吃。陈秀英叫其儿子喊来陈嵩山用板车将小偷拖到南国市场商业诊所看病。因听说是小偷,诊所医生王东没有给他看病,陈嵩山便将小偷背到诊所对面的一个地方坐着。陈秀英的儿子沈俊华给陈嵩山10元劳务费,另拿出5元给陈嵩山炒了个盒饭让小偷吃,小偷没吃,陈便走开了。其间市公安局“110”曾派干警到现场,但没有管就走了。小偷便坐在墙角下于当晚死亡。经公安机关对小偷尸体检查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系因他人用表面较光滑的钝器打击头部及腰部致脾破裂大出血、颅内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1、此案中王家春的行为如何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无限防卫?
2、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明显”,“必要限度”,“重大损害”,非常重要,如何在本案中体现出来呢。 认定是否防卫过当是否考虑当时王所具有的认识能力呢?
3、即使王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那么他犯罪的定性是: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是(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P>4、在本案中,医生,110干警也有一定的责任吧?他们的不作为与小偷的死亡有无间接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他们的责任呢? 110干警够不够成渎职罪了?谢谢大家的讲解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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